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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南心史 发表于 2006-8-10 12:53

试探珠江三角洲村民自治选举过程中存在的制度问题和操作问题 恳请指正

试探珠江三角洲村民自治选举过程中存在的制度问题和操作问题     ——以东莞市长安镇为考察中心
村民自治选举一事,安徽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辛秋水先生在其《中国村民自治选举制度经验性研究》一文中简要介绍了我国村民自治选举提名方式上和投票选举程序上的现存主要种类,并提出了他和他的研究团队在岳西县展开的先后三次村级,以及在来安县展开的乡级“组合竞选制”试验模式,他认为:“首先由村民自由民主推选村委会主任候选人,按得票多少确定3—4名正式候选人,各候选人提出自己村委会其他组成人员的名单并在竞选大会上发表演说时公布于众,接受村民审查,然后投票选举村委会主任,最后对当选人提出的“组合”名单中的村委会其他委员候选人进行差额选举”,“当某一村委会主任候选人‘竞选’成功后,在同一大会上,我们将这一当选村委会主任的‘组合’名单位作为村委会其它成员候选人,进行差额选举。这等于是把村委会主任同他提名的‘组合’班子进行‘联选’,得票过半数者当选,否则落选”的流程可以避免或解决原本存在的制度层面和操作层面的许多不尽如人意问题。①辛先生的这个方案,对我们当是极有启发的,然而,这似乎仍不离于所谓“事后诸葛亮”的批评,即未及究竟如何确保村民“自由民主推选村委会主任候选人”及其人本身就有享受此种“自由民主”之愿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必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但是,该法并未具体规定应采取何种途径、方式、进行直接选举。②此中关键不在原则,而在措置。故而有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学博士王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立法建议》一文应运而出③,之后王禹博士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立法建议稿》④,共分总则,选举工作机构,选民登记,候选人产生,投票选举,罢免、辞职和补选,法律责任,附则等八章一百零二条,在05年3月中的全国人大年度会议上,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提交了由厦门大学胡兆云教授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立法建议稿》⑤,单就这些草根、半草根性质的草案,几年来,诸方之论衡,就从未寂静过⑥。就我之观览所及,以王博士的草案为精当切要,出入法门而自得,以胡教授的草案为详备,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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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辛秋水《中国村民自治选举制度经验性研究》,另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信息网有大量相关资讯
②        参见九届全国大人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
③        参见《中华时报》2002年12月30日所载
④        参见北京大学法律信息网,王禹还著有《村民选举法律问题研究》一书,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⑤        周洪宇对该稿的说明可参见人民网强国社区,胡教授原稿以中国广播网05年3月1日所转载为最清晰详明,共336条。
⑥具体的辩论在任何一个门户搜索网络上键入相关字符皆可见到
大观。本文不欲在此细细比照文本,校勘短长,我们且来看看在这样的理论情势之下,珠江三角洲村民自治选举过程中存在的制度问题和操作问题 。在这个假期,我以我生活了六年的东莞市长安镇为考察中心,略说明为我感知和认识的这些问题,以志我作为一名高校学生对中国乡村社会的情绪,和对NGO事业的向往。同时,也由于调查的不够绵密深入,由于本身缺乏社会学基本技能,论析时将较侧重于操作层面问题。
一,        东莞市、长安镇与此课题相关概况
         据我找到的几份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村民选举工作的文件,如东府办函[2005]20号《关于做好农村(社区)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东府办函[2005]191号《关于开展村(居)委会换届选举、村民自治示范单位和社区建设示范单位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等,研读可知,虽然在立法领域缺乏十分明晰的条文,但在已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框架和广东省相关规定①以及东莞市原由操作平台②之下,东莞的村民自治选举工作已然和珠江三角洲其他各主要城市一样有了自己的一套行为范则。结合东莞作为直检子市的政治状况③和处于珠江三角洲穗深港经济大动脉上的特殊位置,这样一套行为准则,发挥着他独立的效力。亦在正反两方面皆显示了此种效力的结果。我之说正反两方面,意思是看待结果之时所立足的视角,虽然事实是丰富多元的,映射也是不拘一端的,但比较正面的报道,我们的确多自大陆官方媒体得来,比较反面的情景捕捉,则基本源于境外尤其是香港媒体的述评④。不过另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即便如此,在学理上,这些反面声音也多是支持开展村民自治工作的,且不管他们究竟基于何种动机。我们基本可以这样认为,反面声音抓拍的片段虽然偏颇,但于我们这个课题,意义更大。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假材料,有的只是错误的读解。自2004、05年起,东莞市各镇区辖下各村(管理区)开始分批次陆续进行“村改居”工作⑤,在此背景下,村民选举更待资质升级⑥。----------------------------------------------------------
①        可参见广东省民政厅网页
②        可参见东莞市民政局网页和东莞阳光网
③        依据国务院关于中国行政区划的有关规定,广东省东莞、中山等城市是以地级市的身份直辖镇区而无中间一层之县级架构,故所辖镇区皆以准县级身份配备资源,这种身份在改革开放进入90年代早期时特别显著,当然,时至今日已不甚特出,但作为一个背景,尤需明了。
④        可参见香港《东方日报》2002年对东莞长安某村村民选举工作的相关报道
⑤        参见东府〔2004〕148号文件,关于印发《东莞市“村改居”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⑥        参见陈丽平刊载于司法部中国普法网的专题文章《“村改居”社区该适用哪部法律——聚焦村委会组织法修订》
长安镇作为东莞的一个经济实力一流强镇①,辖下为十三个管理区,其中在此次“村改居”工作之前除镇中心的居民管理区人口为非农户口,其他十二个管理区皆为农业户口,当然,此处的农业户口与非农户口并无实质上的差别,且由人员构成上看,多数的资本集中在非农户口聚居区域控制之下。此次更革完成之后,全部十三个管理区皆转为非农户口,而管理区之称谓亦转变为居民委员会。此前,居民管理区,也就是现在更名为长盛居委会的,一般不举行村民自治选举。而其他十二个管理区,也就是现在更名为各居委会的,在更名之后由本区位内具备选举资格居民推选本区位内行政结构(亦即非党委线的村官层级)的措置则基本不变。当然,此间最重要的一个加权指标已在潜移默化中发生了颇为决定性的改变,由于居民身份一体化的进展加速,村民自治选举必将面临更大的考验,同时也难逃更趋于制度化和透明化的长远之势。
二、以长安镇为考察中心透视珠江三角洲村民自治选举过程中存在的制度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徐秀丽在其《民国时期的乡村建设运动》一文中②系统回顾了以梁、晏二先生为龙头的中国老一辈乡建运动家的业绩,其中谈至晏阳初在定县的工作时,涉及了“乡镇公民服务团”和“乡镇建设委员会”等组织的选举理论,以昔观今,则颇可见虽内外局势交相扭转,天地大变,而中国乡村社会选举的意义在不断加码,原生的和过程中伴生的问题仍然有着惊人的相似。华中师范大学农村问题研究中心徐增阳则在《中国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学术研讨会综述》一文中③由村委会选举的学理分析,村委会选举实践中的问题、对策与政策探讨,农村问题研究的方法论这三个方面综观性地论述了当时的研讨成果。我在初步的实地调查中发现,近六年过去,我现在面对的受访者所关切和认为应当被关切的大略仍不出于这篇文章探讨的范围。如果说,在此外更多了些别的什么元素,则在我回顾起来,恐怕就是如某些论者所谓的“后村民选举时代”④开始有了一个现象学意义上的增殖。但是,我所接触的实证性案例也并不一如纯学理语境中抽离其他因素而生成的比较的纯粹,我更深切地感觉到的是对于村民自治选举的听之任之态度,我说听之任之,也不是对此毫不关心,不是对此感到由衷失望,而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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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关于长安的具体情况可参看长安镇人民政府办公网
②        刊于《安徽史学》2006年第4期
③        刊于广州市社会科学院主办《开放时代》2001年1月号
④        可参阅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仝志辉的《后选举时代的村民自治和乡村政治研究》一文,另同氏刊发于《凤凰周刊》2004年第28期(总161期)的《后选举时代,村民自治何去何从?》也可资参读。另有其人以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NGO研究所研究人员身份在04年发表的讲座《村民自治的后选举时代》
一种制度和心理上的双重惯性,即认为有好处也有不尽人意处,但不见得有什么所谓“扬长”与“克服不足”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不知道套用“无为”二字形容是否契合,不过就其实质而言,恐怕相去不远。这里头起影响的元素当然不能一举而尽,对读台湾著名史家王尔敏先生《中国近代之公仆观念及主权在民思想》一文①,我以为从宏大叙事的立场说,似乎可以认为这种观念与思想仍有待于在乡土中国进一步扎根生长。
           这个课题很大一部分我仍是选取随机抽样的考察方法,在长安镇十二个居委会中按地缘排布抽取了其中六个,然后在每个居委会成功收回二十份有效问卷(皆为当地具有村民选举资格并实际参加过村民自治选举操作者),一共一百二十份,问卷之格式如下:
                珠江三角洲村民自治选举过程中存在的制度问题和操作问题    问卷
          请您如实填写以下七个问题,您的回复将作为本课题研究一手材料,因本问卷采用较为简单的累进统计方法②,请不要留空,十分感谢您的合作。
1、        据您的经验,在您所属的居委会中,村民自治选举的是否稳健有序进行给您带来的满意度
A、十分满意(85%以上)  B、比较满意(60%-85%) C、有待提升(30%-60%) D、不满意(30%以下)
2、        您认为在您所亲历的村民自治选举之中,最大的问题是出现于制度层面还是出现于操作层面
A、制度层面 B、操作层面 C、其他 (如选择C项者请于此后空格略作书面概括                        )
3、        在制度层面,您认为以下哪个因素在您的经验中对村民自治选举影响效能是最大的?
A、经济因素 B、宗族因素 C、政策因素 D、村支部因素 E、其他(请简要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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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收于氏著《中国近代思想史论续集》
②        在社会学意义上的方法论视野中,更有无数精准高效的调研方法,参见法国学者雷蒙布东所著《社会学的方法》, 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风笑天所著《社会学研究方法》,法国学者埃米尔·迪尔凯姆所著《社会学方法的规则》和英国学者吉登斯所著《社会学方法的新规则:一种对解释社会学的建设性批判》等书。
4、        您心目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应当将最核心部分侧重于:
A、        村民自治选举学理和法理上的双重赋予 B、村民自治选举过程中各种现有细节问题的解决
C、        村民自治选举真正建立一套可行的运作机制 D、对村民自治选举全程各种相应保障措施的制定
E、其他(同上                                                                       )
5、        在操作层面,您认为以下哪个因素在您的经验中对村民自治选举影响效能是最大的?
A、经济因素 B、宗族因素 C、政策因素 D、村支部因素 E、其他(请简要说明                     )
6、        您对村民自治选举现存的关注程度
A、十分关注(85%以上)  B、比较关注(60%-85%) C、一般关注(30%-60%) D、不关注(30%以下)
7、        在您经历过的村民自治选举中,选举得出的班子真正发挥其施政,结果令您感到胜任的程度总体上是
A、十分胜任(85%以上)  B、比较胜任(60%-85%) C、一般胜任(30%-60%) D、不胜任(30%以下)
             对此问卷的说明:此问卷当然存在很多的技术性缺陷,但个中也是考虑过一番的,主要因为一般接受问卷者的切身体验度、利益相关度、文化程度和对问卷的认真度等要素,据我推测,皆需要在制作问卷时把握好提问的限度①。我大致先将2、3、4这三个问题的答案放入这一小节制表讨论之:
        A        B        C        D
第2题        42%        45%        3%       
第3题        53%        37%        2%        5%(E项3%)
第4题        5%        27%        53%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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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据后来的统计,文化程度大致是 研究生学历1人(0.8%),大学本科学历8人(6.6%),大学专科学历25人(20.8%),高中学历64人(53.3%),初中学历15人(12.5%),小学学历6人(5%),不愿透露学历1人(0.8%)。当然,这其中不排除有虚报成分。同时,虽然进入统计的都是成功回收问卷,但对于问卷的认真程度也颇有高下之分。
这里的百分数皆取四舍五入之制,如第2题之C选项,即有4人选择并填写,第3题之E选项亦为4人①,第4题或许由于设计上的不足,没有人填选了E选项。从这样一个初步的结果可知,虽然题目设计存在着误导的成分,但预期的效验基本都达到了,大多数受访者在占压倒性的地方都能明了问卷的所指与此种面向之下蕴涵的意图。经济和宗族这两个传统因素仍然被视为制度层面最容易被钻空子的缝隙,我之所在制度层面和操作层面都使用同样的答案,主要意思是前者为制度层面有规定未清,权责未明,因而可以冠冕堂皇起作用的因素,后者则为在制度层面或原则或条理已然规定清楚不可以如前者状况下那样起效力而依旧在实施过程中发挥影响的因素。我们大体可以看到,虽然稍微多数的人认为操作层面问题更大,但压倒性的意见还是希望“村民自治选举真正建立一套可行的运作机制”,这或许也正是论者咸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制定之必要。在实地调查中,许多受访者都谈到了类似于中山大学政治学与行政学系黎炳盛所言说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②,许多受访者认为,在长安镇的村民社会中一个很关切的核心问题正是这种供给分配,因为在长安多数居委会,普通村民与选举出来的居委会在一年中发生最直接和最大量关系正在于此,而他们普遍认为,如果可以的话,希望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能够辅助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他们似乎认为新的选举机制是一种增强的助推剂,而要达及的效果就是真正将选举活动与农村公共产品的配给联系起来考量,一方面使前者落于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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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有意思的是前边4人即是后边4人,而且此4人之文化程度皆为高中。以甲、乙、丙、丁为号简要标示:
        第2题                第3题
甲        二者都产生了很大的问题        媒体报道
乙        整个都是形式化的走过场        意思同甲
丙        意思同甲        人心向背
丁        意思同甲        意思同丙
另外此四份问卷只有甲和丁回收于同一居委会,在进行问卷之时已尽量避开回答者间技术性的交叉重叠。乙第2题有些答非所问,我曾在回收时提醒他,他坚持认为这就是他个人的答案。另外,还是只有乙一人选填了第5题的E项,这里应当说是我在设计上的失误,否则应当不只是这个结果,但另一个事实是,第五题的答案与第三题是并不相同的,聊为安慰。另外丙丁的第3题也不是很符合我的设问意图,过失在我。
②        参见黎炳盛刊于《开放时代》2001年3月号《村民自治下中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一文
一面使后者有更善的保障。起码的,在制度层面上所产生的失望情绪似乎并不如操作层面大,无论是第2题那3%的微小差异,还是第4题中暗含的心理效应,而且多数受访者都是能对村民自治选举的基本定则和规程说上一些门道的,而且一些受访者填写完之后告诉我,他们所以会在第2题选A项是因为他们认为操作问题乃是因制度而起,请注意,这里强调的是一种认为。关于第3题,得出的结果基本合于预期,经济因素在制度层面发生的影响其实归结起来就是那些并未有明晰规定经济因素不得介入的地带,我做了一些追问,很大程度上与香港中文大学牛铭实教授在《经济因素对中国村民自治发展的影响》一文中①所叙述的情境相当,有村民告诉我这样的事例:某次村民选举中按他们的认为是出现了金钱收买选票的情况,但此信息被反映到市镇一级,派下巡回检查小组调研后认为依照现行各种法规,都还不能算作干扰村民选举,故结果仍需维持,他们不服气(这其中可能有宗族因素存在了),前往咨询了专门的法律机构,得到的答复仍是依照条文,理由不足。我们当然不可以就此认定这些村民所说就全然有理,但此中的地带正是制度层面的空隙则当无可质疑。又有论者认为宗族可能是推进乡村民主化进程可以借用的重要传统资源,一般受访者皆对此表示怀疑,并且多认为现今的宗族因素其实主要是发挥于操作层面,因为在制度上对此投射了很大的戒备,掐得也是相对较死的。当然,这里很可能有长安的特殊性存在。
三、以长安镇为考察中心透视珠江三角洲村民自治选举过程中存在的操作问题
          对第1、5、6、7四个题目的答案统计则如下表:
        A        B        C        D
第1题        8%        34%        35%        23%
第5题        31%        52%        1%        15%(E项1人)
第6题        7%        24%        44%        25%
第7题        26%        28%        35%        11%
注:第5题E项一人之答案是:媒体力量,与其第3题之答案一样,这位高中文化程度受访者似乎很钟情于媒体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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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香港中文大学主办《二十一世纪》杂志第78期“经济、社会与传媒”栏目。牛教授另有一篇《村委会选举: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化的基石》,也很值得一读,与此相同性质的文章则可参阅徐勇刊于《开放时代》2000年11月号的《中国民主之路:从形式到实体——对村民自治价值的再发掘》一文
这里有很多有意思的现象,如第五题之D项比第3题之同项骤增了十个百分点,基本意思大家都可以想见,《开放时代》2000年11月号“经济社会”专栏中收录的两篇文章于此就很有启发效应①。而将第3题A、B两项与第5题之同二项比照,我们似乎可以认为宗族影响力的界定犹需要做一番细致的分疏。一些受访者认为就他们经验言之,在明显违背已有相应规则的行动中,基于经济利益的团结体实力明显不如宗族力量的发挥,这里边有一些颇为错综的潜在逻辑,这些归结起来,与我近日读到的另一篇由中山大学政治学与行政学系教师郭正林等完成的《广州市村民自治发展报告》中所描述景状倒很有几分相似,可能是因为同样采用了抽取样本的方法,同样在近几年内进行了工作,调查地区的大致状况也基本趋同的缘故。此次调查前的理论阅读过程中,曾读到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党国英对《光明日报》记者作的访谈,他认为:“权力小是基础,只有权力小,才有可能使村干部职务变的真正具有公共服务的性质,而我们的村干部现在管了许多私人事务,包括对土地的过多控制。把土地的权力剥夺掉是最基本的。搞好两委关系,涉及到村民自治的真正目的所在。如果选举出的村委会主任没有权力,这不是拿老百姓当猴耍吗?竞争是真正体现民主的东西,民主不是老百姓都关心政治,而是少数政治家专业化的事情。所以,权力小是基础,其他几个条件则是民主制度的实现的目标和手段。根本的困难是制度设计上的问题,与农民的素质无关。农民文化水平总体上比城市人差,但是这与村民自治关系不大。英国人三百年前的素质就比中国人高?当然不是。”②党先生这个意思,若说与多数受访者听,都无疑是会受到支持的。在操作层面出现的问题当然丰富多彩,但是似乎仍然可以归于两三个大框架之下,原因也是多重的,但一个不容忽视的就是制度层面先在的影响力和操作层面后发的反向作用力。单就宗族这个因素而言,我注意到多数受访者的理解已与我预设此问题时不同。这里的宗族已不能被简单定义为原先的概念性术语,我个人认为倒不是说其实质发生重大变化,更多的应当是进入村民选举制度惯性时期较之以前自然增长的内涵明晰化倾向,也就是在外部相对弱小的转移伴随下,内部发生的纵深式的自我体验与省察。而第1与第7甚至包括第6题的区间均匀分布都向我们昭示了可称同质的意味,单就1、7言之,不满意与不胜任中间的差量③中间超于十个百分点的值也颇能说明一者问题并不如条列化的简单,二者问题自有问题特指的结构同时此种指向能--------------------------------------------------
①        分别是贺雪峰的《面子、利益与村庄的性质——村支书与村主任关系的一个解释框架》和李新华的《村民自治中的支书权威》。另外中山大学地方治理研究所特邀研究员王金洪先生《村民自治制度背景下农村党支部的角色与功能研究——以广东经验为例的探讨与分析》一文也颇值参阅。郭正林的《村民选举后的农村党政二元权力结构》也颇值参阅。
②        参见《光明日报》2004年10月29日“基层民主与法制建设专题访谈”专栏,记者田永胜将这则访谈录的标题定为“村民自治的选举环节”。
③        必须明白即使排开差量,也丝毫不意味选此即选彼,理论上如此,实际之调研更复如此
够落实,三者再发掘仍有空间。又,表示不关注的人与表示不满意的人几乎数额重叠也透露给我们一些讯息:如果不从事实地的工作,我们在书斋里的玄想多半是不准确的。因为据我的统计,这两部分其中有6人是重合的①,这不符合我们惯常的逻辑,同时多数选不满意的人都选了一般关注,多数不关注的人都选了有待提升,我想这也是不可草草视之的一种实情所在。第7题作为整个问卷系统中唯一全部上10%的选项也对我们相当有启发,而且不胜任的基数并不大,也正是诸方利益暂时均衡的一个稳定点,这也正是日后革新迈进的根基所在。我检索长安镇人民政府办公网,内有“民主管理十大制度”一章,其中第五项“按期换届选举制度”这样道:“第一条 村党支部、村委会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章的规定,按期进行换届选举。未经批准,无故拖延或提前选举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条 换届选举前,要对村财务进行一次审计,审计内容包括:审查各项资产、负债存量及任期内的增减变动情况;审查核实经营成果;审查各项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审计结果要向村民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条 要做好选举宣传工作,在选举的各个阶段精心安排部署,普及选举常识,调动村民选举积极性。
  第四条 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村选举要做到选举程序、选举办法、选举结果公开。
第五条        要尊重选民意志,任何人不得指定选举某人或不选举某人,任何人不得以不正当方式拉选票,坚决杜绝各种“贿选”行为的发生,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②
这样的意思,基本已将村民自治选举现行的法理和学理依据及守则性的精神讲述完毕,我们以上做种种工作,成功也好,失败也罢,无非力图显现出村民自治选举在珠江三角洲某些地区的轮廓性图景。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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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占第1题选D项不满意人数21%,占第6题选D项不关注人数的20%
②        见[url]http://www.changan.gov.cn/rule/showContent.asp?R_ID=285[/url]  另据查这是根据东委办[1999]57号文件而来。05年12月2日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还曾颁布一个名叫《关于表彰东莞市村民自治和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先进单位的决定》,其中没有长安镇也没有长安任何一个居委会的名字出现,但有可能是此决定只针对未进行村改居工程的区域展开。
工作虽然具有一定的实证性,但由于我学识浅薄,问题也发掘得不够深沉,必谬舛极多。赵秀玲著有《村民自治通论》一书,已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作为其策划的“选举与中国政治丛书”之一种出版,在网络上读到的一篇学生习作《村民自治中选举权的维护》①也是很不错的可供研习文本。
大二上学期在中山大学人类学系朱健刚先生开的选修课程“公民社会与发展”上接触了好些哈贝马斯的公民社会理论,当时作了一篇《关于公民社会之一种半学理性探研与我思》②,今番工作之后,深感闻道百易,行道一难,然而哈贝马斯仍是伟大超卓的,在他的引领下,我从答卷中读出了中国公民社会事业的希望,也读出了中国NGO之一种可能形态,毕竟,广义GONGO中最富有活力的,不正是这村民委员会吗?中国乡村建设的明天,不也与此息息相关,休戚与共吗?
在将要完成本文的写作时,我读到李连江、熊景明二位先生刊于《二十一世纪》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号第五十期“经济与社会”专栏的《从政府主导的村民自治迈向民主选举》一文,对其中之言说,深有同感!
                               作者:广州中山大学历史系04级   李海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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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url]http://blog.sina.com.cn/u/49042e690100030v[/url]
②        参见[url]http://edward007.blogbus.com/logs/2006/07/2854551.html[/url]

rising 发表于 2009-3-15 08:47

不错,值得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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