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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tine 发表于 2005-11-11 14:26

中国劳工权利

鸣谢
团结中心谨此向本项目的顾问,康乃尔大学劳工关系学院的作家兰斯.康帕
(Lance Compa)致谢,同时也感谢各位研究助理,他们是康乃尔大学劳工关系学
院的王静(Jing Wang),陈泊春(Bess Po-Chun Chen),张晓明(Xiaoming (Melody)
Zhang),王林园(Lin-Yuan Wang)和罗伯特.格拉斯(Robert Glase),以及哥伦
比亚大学法学院的安妮.徐(Annie L. Hsu),和伊丽莎白.维拉戴克(Elizabeth Vladek)。
我们还要感谢其他几位研究助理,他们要求我们不要在此公开他们的姓名。
团结中心国际部的费.莱尔(Fay Lyle)是有关工人权利的《社会公正》系列出
版物中本报告的总编辑,也是团结中心工人权利项目的资深主管。朱安.赛德曼.维尔
什(Joan Seidman Welsh)是本项目的编辑。我们在此特别向团结中心的项目官员龚
小夏(Xiaoxia Gong)以她的专业知识所作的的特殊贡献表示感谢。
我们还要对劳联产联和团结中心里帮助审阅文稿并就文字内容提供意见和建议
的人表示感谢。最后,我们向报告里面所涉及的中国工人致以谢意。他们以自己的
行动激励了所有人。
注释:本报告意图在一个广泛的背景下讨论一些具体的情况和事件。中国目前的特殊情况,比
如缺乏系统和可靠的统计数据、缺乏结社行动的自由、难以直接接触到中国工人等等,都使我们无
法进行更加全面的纪录。同时,我们也必须谨慎保护那些冒着失去工作、自由、甚至生命危险去争
取工人权利和民主改革的团体和个人。

团结中心报告系列报告《社会公正》中国篇
中国工人为争取权利而进行的斗争
Copyright . 2004 by the American 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Labor Solidarity
All rights reserved
Printed i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SOLIDARITY CENTER
1925 K Street, NW, Suite 300
Washington, DC 2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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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merican 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Labor Solidarity (Solidarity Center) is a non-profit organization
established to provide assistance to workers who are struggling to build democratic and independent trade unions
around the world. It was created in 1997 through the consolidation of four regional AFL-CIO institutes. Working with
unions,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and other community partners, the Solidarity Center supports programs and
projects to advance worker rights and promote broad-based, sustainable economic development around the world.

目录
前言: 约翰.斯韦尼
第一章
从丝绸之路到珠江三角洲:中国工人争取权利的历史
第二章
自由结社、组织工会和集体谈判的权利
——中国的劳动法
——组织工会的权利
——集体谈判的权利
——罢工的权利
第三章
工作场所的歧视
——性别歧视
——出身歧视:中国的民工
第四章
童工
第五章
强迫劳役
第六章
国际互动的消长以及中国工人权利的未来
地图
术语

前言
约翰.斯韦尼
美国劳联产联主席
在团结中心的系列出版物《社会公正:为工人权利而斗争》的这一份报告里,
康乃尔大学的兰斯.康帕领导了一组研究人员和专家,考察了中国工人权利的现状。
中国这个世界巨人,目前拥有八亿工人,构成了世界劳动大军的四分之一。《社会
公正:中国工人为争取权利而进行的斗争》这一报告,以国际劳工组织条约的各个
条约以及该组织1998年的《劳工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为准则来衡量中国的劳
工法。
今天,中国正在发生变化。封闭的文化在对外开放,人民正面临新的选择与机
会。正如《社会公正》里面提到的,财富正在中国急剧积累。但是,这是谁的财富?
正是在这个最关键的人权问题上,中国没有发生多少变化。中国一直在追求的
发展战略无视工人的最基本权利。资本主义在中国之所以能兴旺,是因为政治专制
制度保证了投资者能够雇用到逆来顺受的劳工。中国经济的市场化甚至造成了中国
工人之间的对立,例如国营与私营部门工人的对立、农民工与在城市工人的对立。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及其作为一个制造业大国的崛起,对世界的经济秩序以
及该秩序的制定者们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中国廉价而技术娴熟的劳动力使得制造
业重心发生转移;中国广阔的国内市场对于世界各地的企业调动具有强烈的诱惑。
在各个制造业领域里面,包括沙井盖、计算机芯片、飞机机架部件、儿童服装玩具、
重型建筑机械等等,“中国制造”现在是一个令人瞩目的标志。
中国也在吸引投资,因为投资者相信中国能够提供比其他国家更高的回报率。
2005年,《 多边纤维协定》即将到期,纺织品和服装的配额限制也会结束。经济学
家预期,随之而来的是数以百万计的服装和纺织业的工作岗位向中国大举转移,这
对比较小的发展中国家,如孟加拉、柬埔寨、萨尔瓦多、毛里求斯会产生巨大的影
响。
我们相信,应对中国挑战是建立对全球化的新共识的关键。国际劳工运动坚信,
尊重工人的基本权利是以人道和民主的方式来实现发展和共同繁荣的必由之路。如
果中国的工人不能赢得基本权利,不能公平地分享自己创造的利益,就意味着侵犯
人权和社会不公将继续在世界上滋生蔓延。如果作为一个新的国际制造业中心的中
国拒绝给予工人结社自由,其他发展中国家也将在竞争的压力下步其后尘。
正如《社会公正》报告所指出的那样,无论二十一世纪的国际政治和经济关系
进程如何,中国都在区域和世界范围内都会扮演重要的角色。问题在于,中国是在
本国、本地区、全世界将民主、人权、以及经济政治向前推进,还是拒绝这一历史
机遇。如果中国选择追求社会和经济上的公正,劳联产联有意与中国的领导人和中
国的工人代表一起努力,建立一个人人能够共享繁荣的世界。这是无论中国还是美
国还是世界其它地区的工人理所当然的权利。

第一章:
从丝绸之路到珠江三角洲:中国工人争取权利的历史
中国是世界上最伟大的文明之一。它广袤的国土有着几千公里的海岸线和丰富
的自然资源。在中国的二十三个省、五个自治区和四个直辖市中生活着十三亿人民,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
中国是世界上最古老而且延续至今的文明,有近四千年的有文字记载的历史,
其中包括了二十多的王朝的兴衰。在数百年间,中国曾经是世界科学、文化、法律、
知识进步的中心。中国人发明了造纸、印刷术、和火药。远在宋代(公元420-478
年),中国的手工匠人就组织了自己的行会,开始通过集体行动来改善工场条件。
以进口技术为基础的中国现代工业,如煤矿和机械制造,开始于十九世纪七十年代,
中国工人阶级亦随之出现。在工业发展集中的地区和城市,如湖北、河北、上海、
天津,传统的行会开始具备了一定的与现代工会类似的功能。
十九世纪中,西方工业国家和日本要求中国开放贸易。在十九世纪四十年代,
英国发动鸦片战争迫使中国进口鸦片和其他商品。英国和其他西方国家使用武力(亦
即所谓“炮舰外交”)强迫中国签署不平等条约,向西方国家割让租界并给予各种
特权。中国人认为,这都证明了西方列强企图瓜分中国,奴役中国人民。(注释1)
二十世纪上半页的劳工状况
1911年满清王朝被推翻,孙中山发动了共和革命,但却没有能够建立起中央政
府,各地出现军阀割据。孙中山创立了国民党,早期共和政府以打倒军阀、统一中
国为己任。二十世纪初期的中国处于极度贫困中,工人的处境极为艰难。背井离乡
的工人四处找工作,找到的工作也只是低工资、超长工时,并且居住条件恶劣,通
常没有任何医疗保险。童工普遍存在。
劳资纠纷在这种环境下经常发生,自1991至1921年之间,发生了一百七十多起
罢工。1914年,上海海关工人组织了中国第一个现代产业工会。1919年,许多城市
工人罢工支持五四运动,这一运动的直接目标,是反对凡尔赛和约将德国在华殖民
地移交给日本。
作为对工业化和资本主义的回应,这期间马克思主义在许多国家包括中国开始
兴起。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早期中共的组织者,包括刘少奇和毛泽东,在城
市中建立产业工会,并在南方组织了数百万农民加入了农会。工农运动最后成为中
国共产党和中国革命的社会基础。仅在上海,就有六万人次参加了停工和罢工。1925
年和1926年的省港工人大罢工,起因是抗议上海“五卅惨案”中英国巡捕枪杀示威
者;省港工人大罢工则导致了1925年中华全国总工会(ACFTU,简称“全总”)的
成立。在当时的中华全国总工会里,共产党和国民党都起着重要作用。而在最初,
因为共产国际提倡统一战线政策,许多中共党员同时具有国民党员的双重身份。至

二十年代末期,全总声称有会员两百八十万人。(注释2)1925年,蒋介石将军成为
国民党领袖,当地国民党的根据地在南方。蒋介石最初与共产党合作,在1926年誓
师北伐以扩张地盘,并彻底消灭地方军阀。尽管北伐军打了很多胜仗,最强大的军
阀,如东北的张学良仍然掌握着当地的控制权。国民党政府与这些军阀谈判,允许
他们保留自己的军队并委以政府高官,以次换取军阀对南京中央政府的承认。比如
张学良,在他公开表示支持蒋介石统一国家的努力之后,被任命为军队副总司令。
从1927年至1949年,国民党一直是执政党。
同时,国共合作变得越来越困难并开始瓦解,两党之间的关系日趋紧张。1927
年二月,上海工人领袖号召举行总罢工声援北伐。虽然军阀和租界殖民当局最后还
是破坏了罢工,但罢工使上海在两天内陷于瘫痪,工人士气高涨。1927年三月国民
革命军进入上海时,工人又发动了第二次罢工。(注释3)四月,国民党抛弃了与共
产党结成统一战线的政策,镇压共产党领导的罢工工人。在上海罢工被镇压后,共
产党发动了“广州起义”和“秋收起义”,但这些起义很快就失败了,迫使共产党
及其追随者逃离城市,撤退到地处偏远山区的湘赣边界农村根据地。
在国民党统治的二十年内,城市工人运动面临越来越大的困境。在国民党控制
的城市中,共产党的工运领袖被当局监禁甚至杀害。虽然国民党政府在推动教育农
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鼓励科学进步、修建公路和铺设电话线方面也作了一些尝
试,甚至还通过了一些保障工人权利的立法,但这些都没有能够带来普遍的繁荣和
稳定。农村仍然控制在腐败的乡绅手中,他们坚决反对任何实质性的改革,国民党
政府既没有、也无意向他们提出挑战。
1931年,日本侵略中国,占据了当时称作满洲里的东北,设立了傀儡政府。当
时,共产党仅仅控制着南方少部分地区,而国民党政府倾其全力是要剿灭这些“共
匪”。共产党突破了国民党的包围,并在1934 到1936年间进行长征,从南方来到北
方的陕西省。共产党在延安立足之后,呼吁国民党共同抵抗日本侵略者。原来的东
北军阀张学良,在其军队被日本人在1931年赶出满洲里后,对蒋介石的不抵抗政策
非常不满,他在1936年的西安事变中将蒋介石拘为人质,要求蒋与中共停战,一致
抗日。在1937年开始的艰苦的八年抗战中,国民党几乎完全没有进行任何改革。而
随着国民党的日益腐败,对于变革的迫切要求突出表现在中国城乡间的紧张关系上,
共产党的力量也随之壮大。1945年,抗战刚刚结束,经济危机导致的严重通货膨胀
导致工人罢工。1946年,仅在上海一地,就发生了一千七百多次罢工和其他劳工纠
纷。(注释4)
毛泽东时代的工人状况
二战结束后,共产党和国民党之间的关系日趋恶化,最终演变成内战。一方面
有农民和城市工人的支持,另一方面也是因为腐败的国民党政府不得人心,1949年,
毛泽东领导的共产党以卓越的军事战略战术打赢了内战,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共产党的胜利,使建立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来管理统一的国家成为可能(注释5)。通
过分配土地、铲除地主、资本家和外国人的势力,新政府取得了工人和农民一致的
支持。为了实现其最终目标,中国共产党选择了苏联的经济模式:国家所有,中央

计划,高速现代化。最初,毛泽东的新政府处决了成千上万的的地主和所谓的反革
命分子。而1957年针对知识分子的“反右运动”,彻底地羞辱了中国受过良好
教育的知识精英阶层,也拖延了中国的经济和技术进步。在1958年,毛泽东开
始要实行一项更为雄心勃勃的计划――“大跃进”, 其结果是灾难性的。大跃进
运动企图通过修建小高炉来大炼钢铁,使中国的钢铁产量翻番;政府招募了上百万
的农民进入城市新兴的工业企业工作。不幸的是,政府决定征用农民所谓“剩余”
产品的政策触发了人类历史上最大的、人为原因的饥荒,在1959年和1961
年之间,估计有三千万至四万万人死于饥荒。大跃进失败了,大部分新招募的工人,
连同一些原来的城市工人被遣散回他们的家乡,这成为中国历史上最大规模的一次
性解雇事件。(注释6)
1966年后的历时十年的“文化大革命”,就是要试图压制党内外对毛泽东
路线的批评。在1966年六月,中国政府关闭了学校,学生开始“停课闹革命”,
参加各种政治活动。激进的学生们给自己起名为“红卫兵”,开始破坏一切与外国
和旧时代有关的东西,侮辱甚至迫害教师、科学家和政治异己,并从被指责为“走
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的干部(其中包括中共总书记邓小平和国家主席刘少奇)手
中夺权。在文化大革命的头三年中,中华全国总工会也同其他党政机构一样,受到
攻击并陷于瘫痪,工人的状况开始恶化。结果,文化大革命给中国带来了悲剧性的、
而且毫无必要的巨大损失。老一代人和知识分子损失了经验和知识,年轻一代人损
失了教育机会。
在随后的一段时间里,大型国营企业的生产占到中国工业产出的四分之三,这
些企业中很大一部分创建于国民党时期,在五十年代的国有化和建设时期得到扩建。
政府在工人中建立了严格的等级制度。国营企业的工人,技能娴熟并享有特权,占
城市劳动力的五分之二。这些工人享受各种福利,诸如住房、医疗、有补贴的食堂、
奖金、政府补贴、终生养老金等等社会保障。在国营企业工人之下是集体企业工人,
最底层的是“临时工”。(注释7)城市居民享有许多农村居民所没有特权。农村
人口基本无法向城市迁徙。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济增长
在1976年九月毛泽东去世后,被称为“四人帮”的毛泽东的妻子和他的另
外三名亲信被逮捕,并在几周之内被撤职查办。文化大革命的极端做法已经在全国
引起普遍的反感,一些曾经是文革重要批判对象的人迅速返回领导岗位。七十年代
后期,邓小平开始了一场经济改革运动,邓希望通过他称之为中国式的“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实现经济发展,目的是在引进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政策的同时,维持
中国共产党在政治上的统治。
邓小平的目标包括实现农业、工业、科技和国防的“四个现代化”。比如,最
初由安徽农民发明的“生产责任制”,是指在生产队和农户之间签订合同,农户因
此而有了更大的生产积极性。邓小平还鼓励外国投资者、合资企业和制造商在中国
设立工场,生产向发达国家出口的产品。他的政策产生了巨大的宏观经济效果。自
1978年起,中国的年均经济增长率达到惊人的9%,到2003年仍然保持

9.1%的增长率。到九十年代初,人均收入增加了三倍,两亿农民脱离了赤贫。(注
释8)
在经济增长的同时,人们开始要求更多的政治自由,出现了七十年代后期的民
主墙运动以及八十年代末更大规模的民主运动。(注释9)对于工人而言,一个关
键的要求是消除共产党的腐败,防止党的干部及家属通过内部交易出售国有资产来
攫取私利。这一时期中国工人异议分子的代表人物魏京生,向邓小平政府提出挑战,
要求实现“第五个现代化”,亦即民主化。为此,1981年,中国政府将他逮捕
入狱,监禁了几乎二十年。魏京生事件和许多类似事件,以及1989年对天安门
广场示威的镇压都说明,生机勃勃的经济增长并没有在中国带来相应的政治开放。
但是,1989年的天安门民主运动是中国的一个转折点。它也标志着在共产党统
治下的中国工人第一次寻求成立独立的工人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现状
中华全国总工会一直是中国政府和中共的一个组成部分。大部分全职的的工会
干部都不是从工人中产生,而是由中共的系统中提拔或指派的。在过去几年内虽然
有过一些工人直选工会代表的试验,不过如今全总的大部分国家以及省市一级的机
构仍然在共产党的管辖之下。王兆国在2002年十二月被任命为全总主席,与他
的前任一样,王也是党的领导。另一位全总有影响的领导张俊九同样是重要的中共
领导。
作为毛以后时期的稳定措施的一个部分,中国政府将全总改建为地方工会和行
业工会的单一联合会。它建立在地区和行业相结合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每个工厂
必须将相当于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作工会会费,但很多雇主并没有执行这一
规定。大部分会费由地方工会的机关掌握。
从表面上看,全总是世界上最大的劳工组织,拥有一亿会员以及大约五十万全
职工会工作人员。但一般来说这些数字有很大的水分,在很多全总声称有工会组织
的工厂里,工人根本不知道还有全总分支机构的存在。一位研究人员表示,陕西省
总工会所作一项2002年组织审查显示,在该省注册的基层工会中,实际上只有
百分之二十二是真正存在的。(注释10)全总的倾向是只在国营企业和地方政府
所有或合资的企业中建立工会,而这些企业一直将全总看作是一个控制劳工的机制。
全总在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的作用总的来说是微不足道的。
中国政府对全总及其活动保持着绝对的控制。官方的工人运动建立在单向的“桥
梁和纽带”模式上,工会的作用就是将政府的政策传达给工人,宣传劳动纪律,推
行政府政策,而不是代表工人对付雇主和政府。但是中国工人运动的未来还不确定。
如同中国共产党有内部派系斗争一样,全总内部也有分歧。一些人希望看到全总走
向更进步的方向,这种力量为工厂规则和劳工法改革创造了空间。
在中国共产党的控制之下,全总只是一个弱势官僚机构,它的运作基本上取决
于地方党委的结构,以及操作的个人。这种由党控制的桥梁和纽带式的工会并非没
有遭到来自工人的质疑。已经有工人要求成立新形式的独立工会,并在全总之内和

全总之外采取行动,虽然他们这样做要面临政府的迫害。
香港职工会联盟
中国目前最大的独立工会是香港的职工会联盟 (HKCTU)。这个简称“工盟”
的组织是亚洲最进步的劳工组织之一,它现在正站在维护香港自治(一国两制)和
推进香港的民主、法治、并尊重人权和工人权利的最前沿。在香港这个严重缺乏基
本劳工保障,而法律的真空又限制了工人组织工会和集体谈判的能力的地方,工盟
是香港劳动者的代言人。
香港民主的未来如今还很不明朗。2003年七月,超过五十万香港市民上街
举行大游行,抗议制定旨在限制集会和言论自由的治安条例。香港特首董建华在压
力下宣布推迟立法,但北京方面仍然表示还是要制定并通过类似法律。2004年,
北京声称香港仍然不具备实行民主的条件,否决了港人在2007年通过直选选举
下一任香港特首和在2008年直选全体立法会议员的要求。香港政府也没有为政
制改革设立任何时间表。(注释11)
2004年七月一日,尽管当局通过媒体公然警告说,游行可能导致暴力,还
有人故意发布错误信息以妨碍人们参加游行,但仍然有超过五十万的香港市民再次
走上街头表达对继续推动民主和改革的要求。2004年九月的选举中,在创纪录的一
百七十万选票里面,接近三分之二投给了民主派候选人。尽管赢得了多数选票,但
民主派只能拥有六十个立法会议席中的二十五个,有三十个议席是指派给大部分由
北京控制的商界和专业界指定的候选人的。选举规则将一些议席给予亲政府的候选
人,即使这些候选人所得的选票少于民主派人士。所以,即使民主派以压倒多数的
选票进入立法会,他们仍然无法通过任何旨在变革的立法。
工盟是2003年和2004年两年大游行成功的关键,它动员了成千上万的工会会员
提供志愿培训服务并参加游行。因为工盟也卷入了中国大陆的劳工运动,所以它已
经成为北京的眼中钉。
世界巨人中国
根据各种标准,中国现在已经是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经济,一些分析家
判断中国的经济增长趋势还会继续,也有人认为中国的高速度难以持续。如果中国
的经济增长突然出现大的逆转,将导致世界性经济衰退。(注释12)
即使不考虑有关中国经济增长影响的争论,几乎所有的观察者都同意,受中国
工业化直接影响的人口数量之大,超过了历史上任何一次工业化浪潮。1990年以来,
中国的制造业增长了百分之四百。仅在2003年一年,中国的出口就上升了百分之三
十五。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家用电器、计算机硬件、钢材的供给者。中国工厂已经
占有世界空调机和电视机生产份额的百分之三十,移动电话的百分之四十,照相机
和鞋的百分之五十。2003年,中国工人组装了世界上百分之四十的手提计算机,而
这一工业在三年前才开始。外国(包括香港)在中国的直接投资从2000年的468亿美
元,增加到2003年的713亿美元。到2004年初,中国外资的最大来源是香港,其次是

维京群岛。(注释13)
伴随着中国工业生产和装配超常增长的,是工人无权、社会腐败、污染遍地、
收入不公、社会失衡,以及劳动者大批失业、劳动条件恶劣、高度剥削等等状况,
这一切都让人想起西方工业革命那些最糟糕的特征。
中国非常规经济增长的一个血淋淋的负面表现为工伤和工业死亡。2002年,中
国对外呈报的工伤事故导致十四万人死亡,二十五万工人因工残废或致病,四十万
工人死于由慢性工业疾病。仅在深圳一地,官方的数字显示,去年平均每天有三十
一名工人因工伤致残,平均每4.5天就有一人死于工业意外。根据官方统计,2004年
的一月至九月,中国有工业意外609,429起,死亡人数98,809。(注释14)
中国各地有一亿六千万工人在有害的环境中工作,但只有三分之一的人能够得
到例行的身体检查。在中国工业化最迅速的地区之一广东省,一半以上的工厂从来
没有做过职业安全健康标准的检查。在经过检查的工厂中,百分之九十六的车间被
发现违反了职业安全健康规则。中央政府制定的职业安全健康标准甚至没有下达到
受规则约束的机构,所以也就无从执行遵守。(注释15)
中国近八亿劳动力的绝大多数还是农民,但其中每年都有数以千万计的人离开
农村到城市、企业、以及沿海经济特区迅速增加的出口企业中寻找工作。(注释16)
八十年代中期开始,中国政府放松了对农村劳动力流动的限制。从那时起,有
一亿五千万至两亿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的工业中心。被雇用农民工绝大部分
在当地仍然得不到永久居民身份,他们的权利被严重侵犯。农民工多从事大规模出
口产品的加工。今天,大约一亿六千万工人在几类不同形式的企业中工作,包括国
营、私营、外资、合资、城市集体、乡镇企业等类型。(注释17)另外还有一亿工
人在城市中其他非农业领域就业。
中国的亚洲邻国以及美国、加拿大、欧洲的主要跨国公司都在中国设立了分部,
为中国的国内市场和世界市场生产产品。一些小公司也在中国进行投资,大部分香
港和台湾的企业在中国雇用了数目巨大的中国工人。许多非制造业跨国公司,如沃
尔玛,也开始打入中国。另外,中国自己的跨国公司也在向外发展,比如中国石油
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正在成为国际经济中的关键角色。
中国这个巨人目前面临着同样巨大的机会和挑战。其自身的政治、经济、社会
情况极为复杂,本身又承受着沉重的负担。中国拥有八亿对国家充满责任心、兢兢
业业的工人。但是只有允许他们发出自己独立的声音,他们才能够真正参与建设新
的社会。可是,现实距离这一目标还非常遥远。
注释
注释1:香港被割让给英国,澳门归属葡萄牙,其他一部分地盘被称为“租界”属于德国、法
国和俄国。在中国被迫向“列强”出让的权利中包括征收和拥有海关关税的权利;司法管辖权,即
外国人在中国所犯罪行不受中国法庭的管制,而是在特别的国际法庭受审;修建和经营铁路、矿山
和其他企业的权利;以及使用武力保护上述特权的权利。

注释2:见S. Bernard Thomas, 《劳工和中国革命:1928年-1948年间中国共产主义的阶级战略
和矛盾》Labor and the Chinese Revolution: Class Strategies and Contradictions of Chinese Communism,
1928-48 (Ann Arbor: Center for Chinese Studies at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1983), pp. 1-2.
注释3:见Jonathan D. Spence, 《寻找现代中国》The Search for Modern China (New York: W. W.
Norton & Company, Inc., 1990), pp. 349-350.
注释4:见John King Fairbank, 《中国新历史》China: A New History (Bosto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pp. 299-301; Jonathan D. Spence, note 3 above, pp. 498-499.
注释5:除了台湾,和英国的旧殖民地香港和葡萄牙殖民地澳门。
注释6:中国政府从来没有就死亡总数提供过官方的统计数据,但是,很多官员和学者就大饥
荒的死亡人数做过评论。比如,中国国防大学的教授丛进写道:“根据统计,在1959年,中的人口
为6.72亿,1960年,这一数字下降到6.62亿,1961年,数字进一步减少1300万。加上新生婴儿的数字,
1961年的人口总数应该比1957年高出2700万。加上人口死亡数,从1959年到1961年,中国的人口实
际减少了4000万。” (丛进,《曲折的道路》p. 272.) 著名学者金辉写道:“自1959年至1961年的灾
难中,中国的‘非正常死亡人数’至少是4000万。”(金辉, 《“三年自然灾害”回忆》Society magazine,
1993.) 中国当时研究所副主任廖盖隆认为,那三年间的死亡总数是4000万。(见《炎黄春秋》No. 3,
March 2000.) 大规模解雇对中国工人的影响十分不利,数百万人不仅失去了他们的工作,而且被“遣
送回乡”,而农村完全不存在任何就业市场。
注释7:见John King Fairbank, note 4 above, pp. 374-375. 在任何生产部门都有临时工,他们中大
部分实际上固定的雇员,只是仅仅具有“临时”身份。
注释8:同见上书 Ibid., pp. 409-413; 另外见Gordon White, Riding the Tiger: The Politics of
Economic Reform in Post-Mao China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3), pp. 9-11; 《亚洲开发银
行2003年年度报告》Asian Development Bank, Annual Report for 2003, 2004.
注释9:在1978年和1979年之间的几个月中,成千上万的民众在北京长安街的墙上张贴大字报
和抗议,批评中国的时政。这面墙一直伸延到紫禁城的西面,后来被称作“民主墙”,当局开始默
认了这一抗议行动,但不久,政府就实施镇压,拘捕并监禁了这一运动中最有名的领袖。如需要更
多信息,请见Andrew J. Nathan, Chinese Democracy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6.
注释10:见关明,“纸上得来终觉浅——关于工会组建工作的调查与思考”,《工人日报》2002年二月二十日。[url]http://www.china-labour.org.hk/iso/article.adp?article_id=2265&category_[/url]
name=Official%20Union%20%2d%20ACFTU
注释11:中国在香港回归协商时制定的《基本法》承诺将立法会议员的直选的份额提高百分之
百。见Philip P. Pan, “香港选举,对民主派的打击”(“Hong Kong Elections A Blow to Democrats,” )
《华盛顿邮报》2004年九月13日,p. A15;“香港的选择”(“Hong Kong’s Choice,” )社论,《华
盛顿邮报》,2004年九月14日, p. A26。
注释12:见James Kynge, “所有人都盯着经济发动机,世界关注中国以前所未有的严厉手段控
制经济增长,同时避免将国家拖入停滞”(“All Eyes Are on the Economic Dynamo as the World Watches
for Signs that Beijing’s Ever More Restrictive Intervention Will Succeed in Bringing Expansion Under
Control Without Sending the Country Spinning from Boom to Bust,” )《金融时报》,2004年五月3日,
p. 15。
注释13:见《2001年中国统计年鉴》,图表17-4, p. 587; “去年中国总贸易量达到8512亿美元”
“China’s Total Trade Volume Hit US$851.2 billion Last Year,” 《人民网》
[url]http://english.peopledaily.com.cn/200401/12/eng20040112_132381.shtml;[/url] 另见John Schmid and Rick
Romell, “中国的经济繁荣对美国地方的影响” “China’s Economic Boom Hits Home,” Milwaukee
Journal Sentinel, December 28, 2003, p. 1A;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 “Table: FDI Flows Into
Major Economies, 2001, 2002, 2003” at [url]www.unctad.org;[/url] “国务院领导下令:盯住外逃资本的“中转站”

“Order from the Leadership of the State Council: To Watch the ‘Connection (or Transition) Station’ of
Escaped Capital,” 《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2004年八月7日。根据这一报道,开曼群岛在中国的投
资在外国投资中占地八位。来自加勒比地区的投资不同寻常的高水平引起中国当局开始调查“外套
资金”和外国直接投资中涉及的腐败问题。
注释14:见Patricia Buckley Ebrey, 《中国剑桥绘图史》The Cambridge Illustrated History of China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 pp. 321-325。官方统计的工伤数字是与工作有关的交
通事故的统计混在一起的,人们很难从这一数据中得出与劳动安全健康问题有关的数据。见问题国
会和行政当局中国委员会, Statement of Mil Niepold (April 28, 2003); 另见Joseph Kahn, “中国制作
美丽的烟花,以及死亡的烟尘”(“Making Trinkets in China, and a Deadly Dust”),《纽约时报》,
2003年六月18日,p. A1,[url]http://news.sina.com.cn/c/2004-10-21/10293990219s.shtml[/url]
注释15:见Tim Pringle and Stephen D. Frost, “缺乏严谨的措施和执行的失败:中国的职业安全
和健康”(“The Absence of Rigor and the Failure of Implementation: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in
China”),《国际职业和环境健康杂志》,(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Occupational and Environmental
Health), Vol. 9, No. 4 (2003年十月-十二月号), p. 314。
注释16:这一数字包括了所有部门的工人,包括农业工人。
注释1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统计(2002年)》。

中国和国际劳工权利文件
中国签署了四项主要的联合国人权和工人权利公约: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 (CERD)
《消除一切形式对妇女歧视的国际公约》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CEDAW)
《儿童权利公约》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CRC)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ICESCR)
但是,2001年中国加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时,中国提出下列
“保留”,将自己排除公约要求保障工人结社自由的义务之外:“公约第八条第一
款(a)(工人自由结社)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中国已经签署了这一公约,但还没有确认下述联合国公约:
《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ICCPR)
中国加入了三个国际劳工组织的基本公约,它们都包括在《1998年劳工基本原
则和权利宣言》之中,它们是:
100号,同工同酬公约
Convention No. 100 on Equal Remuneration
138号,最低工作年龄公约
Convention No. 138 on the Minimum Age for Admission to Employment
182号,公认童工劳动各种最恶劣形式的公约
Convention No. 182 on the Worst Forms of Child Labor
中国还没有加入下列五个国际劳工组织的基本公约,它们是:
29号,强迫劳动公约
Forced Labor
87号,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

Freedom of Associat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Organize
98号,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
The Right to Organize and Collective Bargaining
105号,废除强迫劳动公约
The Abolition of Forced Labor
111号,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Discrimination (Employment and Occupation)

第二章:
自由结社、组织工会和集体谈判的权利
中国已经加入了二十三项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1949年之前,国民党政府加入
了十四项劳工公约。1983年,中国宣布它确认上述十四项公约, 但拒绝了二十三项
已经由台湾政府(中华民国)确认的公约。到2003年九月底,中国确认了另外九项
公约。一些全总的领导正在呼吁政府加入更多的公约。
但中国政府至今没有加入国际劳工组织的第87号公约和第98号公约,这两项公
约的关键内容是保障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第87号公约和第98号公约要求签约
国保证工人不受政府和雇主控制,能够有自由组织与参加工会、选举工会领袖、决
定活动和目标的权利,以及保障工人集体谈判工作条件的权利。
像那些没有确认部分公约的国家(包括美国,巴西,印度,和墨西哥)一样,
中国表示,作为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会恪守尊重自由结社的原则。国际劳工组
织《1998年劳工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表示,“所有成员国,即使它们没有确认有
关公约,都有责任……尊重,推进,和实现……这些公约规定的基本权利所依据的
原则……”第87号和第98号公约是这四项公约中最先被提到的两项。
中国政府在1998年十月五日签署了《联合国公民和政治权利公约》。虽然中国
政府至今还没有确认这一公约,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表示准备在近期确认。中国
已经确认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但坚持加入一项“保留”条款,
表示没有义务去保障工人自由组织和加入自己所选择的工会的权利(见“中国和国
际劳工权利文件”)。中国的有关法律直接违背公约的精神。特别是在中国2001年
公布的《工会法》中,有一项条款规定,全总是中国允许存在的唯一工会组织,完
全排除了独立工会存在的可能。这一条款违反了联合国上述公约的第八条第一款
(a),该条款规定,“每一个人都有权为了促进和保护自己的经济和社会利益,组
织和参加自己选择的工会以增进与保护自己的经济社会利益。在这个过程中他只受
所属工会组织的规则的限制。”中国的保留条款违背了联合国的《经济,社会和文
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目标,所以完全无效。中国必须承担公约规定的义务。(注
释1)
中国的劳动法
中国的宪法和法律对工会的组织、工作条件的“协商”、选举工会的“委员会”、
以及工会在罢工中的作用都作了规定。但是,这些权利被严格限制在执政党的命令
和国家控制的范围内。工会不是由工人自由选择的,协商也不是真正的集体谈判,
罢工的权利在实践中完全没有意义。如果工人真的要行使这些权利,则将面临失去
工作甚至人身自由的危险。
国际人权和工人权利机构以及独立人权团体和国际工人权利专家们一致认为,
中国违反了工人自由结社的权利。最明显的是中国禁止组织独立工会。根据中国法

律,唯一允许存在的就是全国总工会和它的分支机构:“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
总工会”。(注释2)任何独立的、工人自己选择的工会组织都是非法的。
是以,全总是中国共产党的有机组成部分。《工会法》要求全总“以经济建设
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
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注释3)
这一规定本身充满了自相矛盾。它所要求的“坚持改革开放”意味着工会必须
支持政府全球化的经济政策,哪怕这些政策伤害了工人。这与工会代表工人的角色
格格不入。经济发展不是工会的中心任务,工会的中心职责是在工作场所,在一个
国家的政治生活中代表工人,保证经济发展不以剥削和欺压工人为代价。通过集体
谈判和民主参与,工会寻求让工人能够分享发展的成果,而不是为统治精英和国际
投资者和上层管理人士的利益支付发展的代价。
中国《工会法》的这一规定,以及2001年该法律的其它修订条款一样,表明“无
论党还是政府都不想放松对全总的控制,更没有意愿允许立法改革使工会能够代表
工人的利益……工会法的修订证实,中共不但不愿意放松对工会的控制,而且想加
强这一控制。”(注释4)
组织工会的权利
国际劳工组织的自由结社委员会负责监督各国政府执行第87号公约和第98号公
约的情况,不管这些国家是否已经认可这两项公约。
自由结社委员接受了大量有关中国的申诉。在1999年截止的案例中,委员会不
断发现中国《工会法》侵犯了工人的结社自由以及组织并参入自己选择的工会的权
利。中国的案例被委员会归入“严重和紧迫”类。这一类别专用于那些极端恶劣的
侵犯工人权利的案件,意味着国际劳工组织表示高度关注,要求有关政府承担责任
并进行改革。严重和紧迫的侵权案的定义是,“涉及对工会领袖和成员的谋杀或死
亡威胁,人身伤害……逮捕和拘禁,阻碍工会举行会议和活动,在工人组织抗议行
动之后进行处罚,以立法严厉限制工会活动……以及禁止独立工会的存在。”(注
释5)
自由结社委员会将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垄断地位和它的“纽带”角色视为是滥用
权力,它“阻碍了独立于国家政权和执政党的工会组织的存在,独立工会组织的真
正使命是维护和推进会员的利益,而不是强化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注释6)
国际自由工会联盟(ICFTU)在其《2003年侵犯工会权利年度报告》中说“工
会的权利在中国完全得不到尊重”。 国际自由工会联盟指出,“法律禁止工人在中
华全国总工会之外组织工会,而全总则受中国共产党的严格控制。”2002年三月,
国际自由工会联盟向国际劳工组织的自由结社委员会提出新的申诉,指(中国政府)
“使用包括威胁、恐吓、动用公安干预、殴打、关押、逮捕等虐待方式在内的镇压
手段” 对付工运组织者;自由结社委员会在2004年表示,对于这些申诉案件,
他们“还在等待中国政府方面的有关调查和通报。”(注释7)
正如2002年人权观察的报告所说,“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双重身份——既要维护

工人阶级利益,又要做党的忠仆——使它不可能成为一个遵守国际准则推动自由结
社的工会组织……全总从来没有捍卫过组织独立工会的原则,而对于通常用来判处
在全总之外组织工人运动的活动分子监禁的法律和法规,全总也从来没有提出过反
对意见。”大赦国际认为,“中国不允许独立工会的存在……法律仍然坚持全总现
有的独家垄断,并且规定中国的工会只是中国共产党的下属机构。”(注释8)
美国国务院的《2003年各国人权实践报告》谈到中国工人的结社自由,(注释9)
报告说:“宪法提出结社自由,但实际上,工人没有组织和参加自己的工会的自由。
在中共控制之下的全总,其领导由党的高层官员担任,是中国唯一合法的工人组织。
《工会法》给予全总建立和运作所有下级工会组织的控制权……任何独立工会都是
非法的。”
自发的工人运动和当局的镇压
中国工人并没有逆来顺受地接受这种压制他们独立声音的法律制度。尽管政府
采取严厉的措施,但还是不能阻止工人对自己权利的要求。中国工人具有在严峻的
环境下寻找出路、维护权利的丰富历史。该传统在近代充分展现,延续至今。
中国工人在与虐待他们的雇主发生冲突时,要面对巨大的风险。有时,雇主会
雇佣流氓打手,甚至警察也会使用暴力来阻止他们进行集会、示威和抗议。当局经
常逮捕、拘禁、和起诉工人领袖和工运活动人士。
下列案件是设在香港的《中国劳工通讯》的研究人员所提供的,《中国劳工通
讯》是一份专门报道中国工人权利问题的知名刊物。(注释10)
工人自治联合会
在八十年代末的民主运动中,许多地区的工人组织了独立于全总的工人自治联
合会(“工自联”)。这一时期的很多分析家认为,中国政府容忍了学生、作家、
知识分子和其他群体的不同政见,认为这些对中国共产党的统治并不构成威胁,但
当工人开始独立组织的时候,当局立刻感到了真正的危险。1989年的天安门大屠杀
就是当局最明显的反应。学生是最主要的受害者,但当局是在看到学生和工人开始
联合行动时,下决心采取极端手段。同时,当局迅速和残暴地镇压了不太为人所知
的工人运动,并严厉迫害那些不甚出名的工运组织者。这些工人中的很多人遭到监
禁。他们在等待工人获得权利那一天的到来,届时他们将重获自由,他们自己和家
人也将得到赔偿。(注释11)
郭云桥,湖南岳阳市工人自治联合会的领袖,领导了一次抗议天安门屠杀
的游行。被捕后立即被起诉,很快在1989年九月被判死刑,后来在1991年获减
刑,改判十三年有期徒刑。他在2000年获释。
李旺阳,湖南邵阳市工自联的一名组织者,在1989年被捕,被当局以反革
命宣传和煽动罪判处十三年监禁。他在2000年六月获释,但在一年后又因抗议
他在狱中受到的虐待而再次被捕,并被判刑十年。他的姐姐李旺玲,因为帮助
李旺阳向外界散发他的抗议也被逮捕,并判刑三年。

徐望平,因在四川他所工作的工厂里组织独立工会在1989年被捕,在狱中
服刑八年。他后来被以“扰乱社会治安罪”再次逮捕并判刑。
姚桂生,湖南长沙工自联的活动分子,因帮助其他工自联成员逃避警方追
捕而在1989年被捕,他被判刑十五年。在狱中,因为他拒绝认罪而经常被单独
隔离关押。因为虐待,姚桂生已经有精神崩溃的问题。
王妙根,上海工自联成员,1989年被捕,被关押至1992年获释。但一年后
因为计划在1993年亚运会期间举行示威而再次被捕,并被强行送入精神病院。
张善光,因组织湖南工人自治联合会在1989年被判处七年监禁。他在1998
年再次被捕,并因为向国外的电台介绍他的家乡溆浦县发生的工人示威而被指
控向境外“传递情报”,为此又被判刑十年。
工人陈刚、刘志华、彭实,因试图在湖南组织工人示威在1989年六月被捕。
当局以“流氓罪”判处陈刚死刑,其他两人无期徒刑。他们后来得到减刑,陈
和彭两人在2004年被释放,刘志华要到2011年才能刑满。
中国自由工会
在九十年代初期,尽管人们对当局在1989年对工人自治联合会的镇压仍然记忆
犹新,而且工自联的领袖和活动分子仍然被关押在狱中,中国开始出现了一个新的
独立工人组织:中国自由工会。中国政府的反应是予以同样严厉的镇压,在1992年
以“反革命活动罪”逮捕了自由工会在北京的组织者。这些领袖在1994年十二月被
判处长期监禁。
王国齐被判监禁十一年。当局在1997年禁止王国齐家人探访,以惩罚王国
齐未能熟记监狱规则。他在2003年被释放,但不久就有消息说,在一次当局镇
压持不同政见者的运动期间,王国齐失踪。
刘京生,一家北京化工厂的中国自由工会的领袖,被判刑十五年。(2004
年十二月获释)
康玉春,一家医院的研究员,北京中国自由工会的活跃分子,他被判处十
七年监禁,在2003年获释。
胡石根,原在北京语言学院工作,后成为中国自由工会的领袖,被判处二
十年监禁。
对工人维权人士的迫害
中国当局对工人维权人士施以与工运领袖和活动分子一样的镇压。记者、律师、
独立的政治活动分子、公务员、以及其他任何用自己的专业技能帮助工人而不是站
在雇主或政府一方的,都有可能受到严厉的迫害。
李必丰,原四川省绵阳市税务局的官员,在1977年发表公开信,谴责警察
使用暴力对付工人因不满失业金被挪用而举行的大规模示威。在被迫藏匿期间,

他通过对下岗工人进行的问卷调查,公开表明了工人对改革的要求,并呼吁国
际组织支持下岗工人组织工会的权利。他在1998年被捕,当局诬告他犯有欺骗
罪,被判处七年监禁。
赵常青,陕西汉中一家核工厂附属学校的教师,他开始是为工厂的工人争
取更好的工作条件,批评全总没有保护工人的利益,他在1998年被捕,并被以
“扰乱社会治安罪”判刑三年。
岳天祥,他在1998年创办了《中国工人观察》通讯,帮助甘肃天水汽车运
输公司的工人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公司发还拖欠的工资。他在1999年被捕,并被
以“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处十年监禁。
许健,内蒙古的包头市的一名律师,他向当地国营工厂的工人提供法律帮
助。在1999年江泽民为显示关心工人而视察了一家机械工厂后,许健向外界公
布了工人已经被欠薪六个月,他还代表工人提出了法律诉讼。他被捕后,被当
局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四年监禁。
吕文宾,《中国纺织报》的一名记者,因记录和采访大丰淮南纺织厂的罢
工工人,当局在2001年12月将他逮捕。
蔡广业,吉林省的一名医生兼摄影记者,因发表有关化工厂、金属制造厂、
造纸厂、和其他行业的厂工人罢工情况的照片和文章,在2001年被警察逮捕,
关押两年之后,才在2003年七月将他判处三年监禁。
王森、胡明君,被当局查禁的中国民主党在四川的领袖,他们公开支持达
州钢铁厂工人要求发还被拖欠工资的示威。二人发表声明支持组织独立工会。
当局在2001年四月和五月分别将两人逮捕,指控他们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罪”,这一罪行的最高刑期是五年,一年后,当局以更严重的直接“颠覆国家
政权罪”将他们判刑,王森被判监禁十年,胡明君被判监禁十一年。有报道说,
王森在四川南充的监狱中身患严重的糖尿病得不到适当的治疗。(注释12)
辽阳,大庆和抚顺:北方工人的抗议行动
像在世界上的其他地方一样,中国的工人争取劳工权利的斗争是压制不住的。
尽管当局在整个九十年代不断地迫害独立工人运动,在进入二十一世纪之际,中国
的工人仍然在继续努力为自己争取权利。
最引人注目的抗争事件发生在中国的传统工业区东北,在国营企业重组之后,
那里的工人受到大规模失业沉重打击。工厂的管理阶层不仅不就如何平稳推动企业
重组计划同工人进行咨询和协商,还经常遣散工人,掠夺工人的养老金和遣散费,
并且将数以月计的工人工资装入他们自己的腰包。
辽阳:
几十年来,辽宁省的辽阳铁合金厂为当地的工人提供了稳定的就业,工人的辛
勤劳东使得这个铸造和金属加工厂成为一家成功的赢利企业,其产品不仅在国内销

售,也出口到国际市场。2002年,政府官员和公司管理人员玩了一出破产的把戏,
迫使数千名工人失去了退休金、社会保险金和应得的工资。人权观察的报告说(注
释13):“厂里工人们指出,原辽阳党委书记、后来的市长兼辽阳人大主席龚尚武
和工厂内腐败的管理层勾结,为了他们个人的私利,造成工厂倒闭。中国政府官方
对六名与该厂有关的高层官员的起诉。六名被告中有一人已经被裁决犯有贪污罪,
证明了工人的指控。官方《辽阳日报》报道说,发现了价值超过530万元(68.9万美
元)的被挪用资金、资产和受贿赃物”。工厂在1995年开始亏损,但是,根据极度
愤怒的工人在一封写给省政府的公开信中的陈述,工厂领导不断制造虚假的盈利报
告,以便给他们自己大发奖金。”
工人自发组织了大规模的抗议示威。而这一地区的汽车零件厂、电子设备厂、
轧钢厂、精密仪器厂的工人也面临同样问题,于是也加入到辽阳铁合金厂的工运中。
2002年的三月11日和12日两天,一万七千名工人举行了大示威。警察以“组织非法
游行罪”逮捕了四名关键的工人领袖,其中有轧钢厂工人姚福信,铁合金厂工人肖
云良、庞庆祥、王兆明。三月18日,来自铁合金厂和当地其他二十家工厂的三万名
工人举行了更大规模的示威,抗议当局逮捕工人,并要求警方释放拘留的工人领袖。
在北京的国家官员的反应是下令严厉镇压,并以更严重的罪名指控被拘留的工
人领袖。警察使用武力袭击,逮捕和监禁等手段打击参加工运的工人,瓦解了新发
起的小规模抗议。被捕的工人领袖被判处最长为七年的监禁。由于他们的情况在香
港和世界其他国家通过人权机构广泛传播,当局对他们加以更严重的“颠覆罪”罪
名。法庭审理仅用了一天时间,在庭审之前,他们完全无法与律师联络。
对工人领袖的作出的判决印证了中国政府的残酷(注释14):
“2002年三月和四月期间,辽阳铁合金厂依法破产,一些不明真相的下岗工人
感到不满。被告人姚福信和肖云良利用这一客观条件,策划组织示威抗议。三月11
日,被告人姚福信,肖云良和其他人,未经申请许可,组织一些辽阳铁合金厂的工
人进行非法集会,游行和示威,(因此)严重妨碍了国家机关的运作。在市政府的
大门前,两名被告发表了煽动性的演说。
“尽管受到公安人员的警告,三月12日,姚和肖还是组织了另一次非法集会、
游行和示威。接着,在三月18,19 和20日,肖云良和庞庆祥,伙同其他人再次组织
非法集会、游行和示威。他们无视要求他们解散的命令,扰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
作,甚至长时间阻拦交通,造成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
“为了通过发布有关非法示威活动的消息向政府施加压力,他们还与法新社和
《华尔街日报》的记者联络,由此造成很大影响。外国新闻机构在因特网上大量报
道了这一事件,夸大事实,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影响。”
2003年末,姚和肖被从锦州监狱转到靠近蒙古边境的一个以条件恶劣出名的拘
留所。因为地处偏远地区,家人探访非常不便,一般在路上要耗去一天的时间。一
名美国记者试图采访姚福信的妻子探寻情况,他报道说:(注释15)
“妻子们显然都处在某种程度的软禁状态……三名官员在姚先生的家门外抓住
了我……我当时和一名同事一起旅行……还带着我的天不怕地不怕的九岁的儿子,

我们一起被带到附近的一个旅馆。因为担心我们可能逃跑,他们在严密的监视下才
让我们使用了洗手间。
“‘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一位干部在递给我们香烟之后解释说,‘所以你
的采访必须经过国务院的审批和当地政府的同意。你必须经过这些手续才算合法。
所以你现在不能进行采访。不过我们欢迎你们随时来辽阳旅游。’
“‘那末,’我建议说,‘我就去和姚福信的家人谈谈当地的旅游点吧。’
“他们脸上挤不出一丝笑容。接着,他们派了一个家伙上了我们的出租车,又
派了一辆车紧盯着我们,一直到沈阳机场后还等在那里,直到我们登上去上海的班
机。在机场,我的儿子去买冰淇淋的时候都有人盯梢。”
2004年四月,国际劳工组织的自由结社委员会指责中国政府迫害辽阳工运领袖。
自由结社委员会的总结尽管使用了外交式语言,但这一结论的重要性却是毫无疑问
的。(注释16)文件说:
“委员会谴责……这一事件与工厂的破产及其对工人所产生的后果有关系,但
是,姚福信和肖云良被指控‘颠覆罪’并因此被判刑……中国提供的最具体的材料
涉及的都是制造混乱、制造谣言……扰乱市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和造成交通堵
塞……本委员会无法理解,从这样含糊和一般化的指控中,如何能推导出颠覆国家
政权这样的重罪判决……对中国政府完全无视委员会对这一严重案例所提出的各项
建议,而且坚持在笼统和含糊的指控基础上做出颠覆罪判决,并据此对本属于劳工
冲突的行为进行长期监禁的惩罚,本委员会深表遗憾。”
大庆:
在五十年代末期,大庆油田是中国经济发展的中心。大量的石油资源不仅满足
了国家工业的需要,而且给二十五万职工带来的工作和收入。
在2000年的企业改制中,大庆油田划归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
油),成为在香港和纽约股票市场上市的公司,这一过程带来了企业重组和上万名
工人下岗。同辽阳发生的情况一样,政府官员和公司经理拒绝和工人协商过渡和重
组方案,拒绝考虑工人所担心的问题。而中华全国总工会不去维护雇员的利益。相
反,绝大部分来自管理阶层的全总官员为公司方面撑腰。中国石油违反原有的承诺,
这些承诺包括维持下岗工人的社会保险和支付取暖补贴(在冬季漫长的大庆,这是
一项很关键的福利)。2002年三月,数千名工人上街举行示威,抗议他们受到的不
公正对待。示威的组织是分散化的,没有任何个人公开出面领导,所以警方随意抓
走了一些出来讲话或组织行动的人。根据大赦国际的报告,“三月19日,有报道说
在与武警的冲突中,数人受伤,”(注释17)随后几周里,当局一直以暴力和逮捕
来对付工人分散的抗议活动。
抚顺:
抚顺是东北辽宁省的主要煤矿业中心。在二十世纪的下半叶,煤矿是中国工业
发展的支柱。这一产业今天仍然以工作条件险恶,每年有成千上万名矿工死于矿难
而著称于世。每年煤矿工人的死亡人数估计在一万到四万之间,即使按照官方统计

显示的一万人,中国矿难死亡也已经占到世界的三分之二。(注释18)
在九十年代后期,煤矿工业出现生产过剩的危机,导致大规模解雇。在抚顺,
超过三十万煤矿工人失去了工作。像在辽阳铁合金工厂和中国石油的情况一样,企
业的经理们将工人抛弃在一边,只发出了少得可怜的遣散费和社保金。
252002年三月,数千工人发起了大示威。为避免被逮捕,示威的组织者夜间在
城市各处张贴行动启事。抚顺的政府官员用钱收买示威者,动用警察逮捕那些不愿
意放弃示威的工人。(注释19)
连续不断的工人抗议
在整个2003年,不断发生工人集会和示威。在许多地方,引发工人抗议的都是
同样的原因。国营企业以国际竞争压力为名解雇大量的工人。企业的经理和工会的
领导制定解雇工人的条件,通常不与真正的工人代表协商就削减遣散费和养老金。
在新近私有化的企业中,公司经理和腐败的政府官员勾结,以人为压低的价钱将企
业卖给自己,然后在迫使大量工人下岗的同时,私自盗用养老和福利基金。受到侵
害的工人在组织抗议活动时,政府用对付东北工人运动所使用的同样手法回应工人。
当局逮捕和监禁工人领袖和活跃分子,使用警力镇压示威。:
在2003年初,湖北随州铁树纺织工厂的工人突然发现留给他们的只是所剩
无几的退休金和一钱不值的公司,而公司又拒绝与工人就他们下岗所受到的影
响进行真正的谈判,他们聚集在工厂的大门外抗议。警察于是开始逐家逐户地
搜捕示威的领袖,逮捕了九名被指为示威组织者的工人,并在2004 四月以“扰
乱社会治安罪”控告这九名工人,他们目前还在等待法庭宣判。
2003年三月, 刚刚私营化的山东省梁山油漆厂的工人抗议工厂削减工资和
解雇工人。接收这家工厂的私人企业连天化工公司的经理,收买武装暴徒,拖
走三名工人领袖并殴打他们。这三人是:荆永强,田俊峰,和侯兆华(三人名
字均为音译)。暴徒在殴打中打断了侯兆华的手腕。
2003年九月,四川凉山钢铁厂的数百名工人因不满公司管理层和市政府官
员未经与工人协商、私下制定下岗条件而举行示威。当局派出防暴警察镇压,
一百多名工人被捕,其中很多人在没有罪名的情况下被拘留数周,直至示威被
拖垮。
2003年十一月,河北襄樊襄阳汽车配件厂的工人抗议工厂未经与工人协商
就宣布了私有化的计划,而这个计划将迫使上千名工人失业。而与此同时,因
为公司的住房也在私有化,工人面临房租大幅度上涨的问题。警方拘留了十名
组织抗议的工人,并向外公布了他们的姓名,以此制造一个事实上的黑名单,
他们被戴上“捣乱分子”的帽子,很难在当地找到工作。
一个工人被压制的呼声
曹茂兵,江苏省盐城阜宁县丝绸厂的工人,2000年,由于全总在工厂的腐败问
题、解雇工人时拒付遣散费和退休金问题、以及拖欠工人工资等问题上无所作为,
他要求组织独立工会。正如曹茂兵向外国记者所说,“工厂内有一个工会,但它只

是在名义上存在。现在的工会对工人毫不负责任……所以,我告诉他们我们要成立
一个自己的工会。工会是不是独立的,或者归谁领导,这些都不重要。重要的是它
是由工人自己选举,根据工人的意愿行动。”(注释20)
为了他的行为和言论,曹茂兵在2000年十二月被捕,他被强行送进精神病院,
当局称他患有“强迫型妄想症”,为此他在精神病院不得不忍受药物和不断的电击
治疗。他在几个月后获释,但工人的抗议行动已经停止。当局甚至切断了他家的电
话,他只好离开了盐城。
集体谈判的权利
中国的劳动法规定了企业和工会(永远是全总的下属工会)之间要签订“集体
合同”,但将合同定义为“集体协商”而不是集体谈判的结果。这一法律充分体现
了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是所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神话,即工人和雇主之间没
有根本利害冲突,因此在协商桌上也是立场一致。
中国工会法要求工会将经济发展作为中心任务,扮演为实现发展目标控制工人
的一个机制。在工会对工人进行严格控制的同时,政府对企业的政策却是大放手,
让企业在完全无视工人权益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捷径实现盈利和增长。这种制度将
工会转变成管理阶层对付工人的代表,而不是代表工人对付管理阶层。
《工会法》不承认工人和雇主有着相互冲突的利益,但双方可以通过独立的谈
判和妥协达成一致。
但是,《劳动法》的第33条规定,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有权推举自己的
代表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然后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注释21)
这一条款并不符合自由结社的标准,但也许还算得上是打开了一个小小的缺口,让
一些工人能够在全总控制之外与他们的雇主谈判,并通过民主的方式通过和接受集
体谈判的协议。
中国的现实是,当局不允许工人中的大多数参与真正的集体谈判,或者由他们
自己选举谈判代表。在2003年三月的一次电台的访谈节目中,浙江遂昌县凯恩集团
的一名女工谈到了国有企业股份制改制的问题,(注释22)
“好像感觉到以前权力是大家的,现在感觉呢,改制以后权力变成个人了。不
是我们个人,而是当官的几个个人……股份是给他们几个当官的,他们抓了股份的
了……就是好像我们没有主人翁的意识了。以前说‘主人翁’、‘主人翁’呀,现在
嘛反正什么事情都是不管,好的坏的就他们几个人说了算,就这个意思,就好像我
们是帮人家做临时工了。”
当问到工会是否给予任何帮助时,她回答说:“没有感觉到工会又什麽的作
用……就是那末回事了……反正他们(工厂经理层)选一个人当工会主席。”
工会的高层代表通常是由公司指派。即使有进行选举,在大多数情况下也只是
橡皮图章式的把戏。工会的全职干部可以拿到高层经理人员的工资,也在公司的董
事会或管委会中有席位。他们也认为自己属于高层管理人员。
宁家欣(音译)是棠下一家维克劳尼龙搭扣厂的工人,对记者说,“我根本不

记得谁是工会主席。可能就是老板本人,或者是副总经理,老板的弟弟。”(注释
23)
棠下一家炼钢厂的焊接工窦献东(音译)说,“工会是老板的,老板任命工会
主席,大多数私人企业的老板都任命自己的工会主席。”(注释24)
研究中国这种协商制度的独立学者们报告说,这种制度“鼓励工会以管理层的
目标为优先”。这些研究人员解释说:(注释25)
“与其说工会服从经理层,不如说工会是管理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绝大部
分工会干部并不知道,起码是不清楚,他们应该站在雇主的对立面,代表和保护工
会成员们的合法权益,这完全不同于他们一贯的实践和他们对于自己角色的传统认
识,即为企业利益服务。”
一位全总的代表对研究人员们表示说:,(注释26)
“如果工人抱怨他们的工资太低,我们不会去同工厂的主管面对面地谈判……
如果这家工厂倒闭了,工人们就会丢掉饭碗……能还是不能涨工资,最后是老板作
决定。考虑到裁员的问题,我们能做的只是给工人做好思想工作……让他们知道……
如果他们没有做好工作,就面临着失业的危险。”
很多工会的官员或者本身就是经理,或者是做过管理工作的共产党的干部。据
浙江省的一项调查,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工会干部来自上述两个渠道,只有百分之
十一的人来自工人。(注释27)
中国工商协会的一名官员对研究人员表示,工会只是管理部门的一个分支,它
的角色不是代表工人,而是是向工人解释为什么公司不能给他们提高工资,为什么
裁员会帮助企业。另外一个研究小组的报告说:“中国工会作用更像一个人事部下
面的一个办公室,它主要关心的是管理层的利益。”(注释28)
由这种协商制产生的协议和执行是对工人集体代表和谈判权利的彻底背叛。在
《工人日报》报道的一个案例中,一家港资公司在成都的开设的面料厂中,工厂经
理对工人选择的工会领导不满意,于是就刊登广告,在工厂外招募工会主席。(注
释29)
大多数工人在遇到车间一级的问题时,总是去找他们的主管,而不是去找工会
代表。有家公司甚至对那些不找老板直接找工会求助的工人处以罚款。2003年六月,
在江西省丰城市丰城供电公司工作的熊正生、吴长圣、王正权请求全总在丰城的机
构帮助他们解决与公司的一项争议。公司管理层的反应是,从上访工人的当月工资
中扣罚200元(约合26美元),并发出通知,禁止工人向上级工会申诉,通知说:“上
访人员每一次上访,扣罚工资200元,上访两次罚400元。”(注释30)
一旦工人敢于挺身而出,真正代表工友与管理层进行交涉,后果会非常严重。
东莞的一家台资企业泛美塑胶玻璃纤维厂的两百名工人,推选36岁的工人王绍
明和其他两名工人张军峰、袁清代表员工向厂方要求支付加班费。在2002年八月的
一次会议上,他们向厂方提出工人的要求后,被厂方降级降薪,从技术员降为清洁
工。三人不服,向当地政府申请仲裁,公司随即开除了他们。

2002年十月,电工陈志鸣出庭为王绍明等三位工人代表作证,厂房又将陈开除
出厂。而当陈志鸣到工厂质问他被解雇的原因时,工厂的警卫打伤了他,并将他赶
出工厂。三十九名工人联名向厂方表示抗议,公司立即解除了他们的劳动合同,并
在当地的企业之间散发一份“黑名单”,将他们称为“闹事分子”,警告其他工厂不
要雇用他们。(注释31)
工会谈判
尽管在中国南方进行过一些有关工会选举和集体谈判的试验,但总的来说,传
统的集体谈判得不到允许。中国媒体的报道显示,只有在极少数的情况下,全总的
基层干部,特别是选举产生的干部,会向工人就协议进行咨询。比如,浙江的一家
有2500名员工的鞋业公司杭州雅嘉实业有限公司,在外商坚持提出要求改善工人权
利的条件后,公司允许工人直接选举工会代表。最后达成的工会合同规定,公司不
得开除工会领袖,并为工人争取到了新的福利。《杭州日报》报道说,在杭州的工
业区余杭区,三百一十家企业进行了这样的工会选举,占全部私人企业的百分之七
十。(注释32)
但是,大多数研究人员都没有看到在谈判中向工人征求意见、或全总的工会将
工会谈判的方案在向厂方提出之前先交给工人通过的情况。而令人吃惊的是,工人
和厂方在谈判桌上完全混为一谈:(注释33)
“我们发现,在集体协商中,全总工会和厂方之间完全没有争议……在某些企
业,工厂的高层管理人员实际上会作为工会一方的代表參加談判。在一家企业,公
司的财务主任也是工会在协商委员会中的代表;而在另一家企业,一名高级财务经
理也是工会一方的顾问。同时,在工会提出集体合同提案后,工会主席,作为公司
董事会或监理会的成员,通常会参与公司方面的有关决策。这表明,工会和厂方都
没有把工会当作工人的代表,而不是企业的代表。”
棠下一家钢厂的全总工会主席郑寅斌(音译)这样描述了自己的角色:“我代
表谁?代表劳资双方。如果我要会议上发言,我会说,‘首先,以总经理的名义……’
然后,我会说,‘其次,以工会的名义……’我知道这让人难以理解,但这是事实。”
(注释34)
大多数的集体协议的内容,不过是公司承诺支付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执行劳
动法中的起码要求,而工会在合同中还要承诺协助企业提高生产率。如果合同还会
有一两条新条款的话,通常是要企业承办比前一年更多的聚餐。
工会将合同交给工人批准,通常更多是“为了宣传和扩大影响,而不是为了工
会成员的积极参与”。讨论工资的时候,全总的工会经常会支持厂方提出的,牺牲
低薪工人的利益,给高薪工人加薪的要求。研究报告说,“工会总是同意扩大工资
差别的要求,而且亲自出面,在提高工资差距和强化管理的问题上,要求(低薪的)
一线工人服从企业利益。”(注释35)
《中国劳工通讯》的韩东方在2003年九月的一次电话采访中,就湖北随州油泵
油嘴厂工人因遣散费不足进行抗议一事,询问一位工会主席是否支持工人的行动,
这位工会主席说:(注释36)

“不,工会不能支持工人。我们必须执行党委会的指示……工会必须接受党委
的领导。现在党委要求我们做工人的思想工作,确立正确的观念……我们采取的措
施,必须是更好的方式,比如更合理合法的方式。我们这样才能保护工人的权利。”
一位在一家著名跨国公司的合资企业里工作的全总工会干部,对一名国际工会
的资深领袖说,即使这家大公司主动提出增加工资,工会也会表示反对,因为这引
起开发区内其他工厂的工人提出同样的要求。(注释37),
沃尔玛在中国
2000年通过的中国贸易正常化法案,被认为是一项“有助于中国对美国产品开
放市场,并引进美国的价值观念,特别是自由和企业家精神的措施”。(注释38)
在沃尔玛的案例中,引进美国价值观念,充分体现为向中国引进美国式的反工会观
念。虽然全总工会只有很消极被动的作用,它自身的基本角色只是一个劳工管理机
制,美国的跨国零售业巨人沃尔玛还是拒绝与官方的中国工会打交道。
到2004年四月,沃尔玛已经在中国的十八个城市中开设了三十七家商店,还有
更多的商店正在建设之中。根据中国《工会法》,公司必须承认全总工会作为其职
工的代表,并交纳相当于工资总支出2%的会费。但从三年前进入中国以来,沃尔玛
完全无视这一法律,拒绝让全总代表沃尔玛商店工作的职工。全总批评说,“这样
的大公司没有工会是不可能的”,“跨国公司必须服从中国的法律”。在2004年十
一月,在人大和全总的不断压力下,沃尔玛宣布,它允许全总在它在中国的零售商
店内建立分会。(注释39)
但是,这些数量相对很少的商店并不说明问题的严重性。即使沃尔玛允许工会
存在,成千上万的、在世界各地的黑暗的工厂中为沃尔玛从事生产的工人仍然得不
到充分的保护,而这样的工厂在中国就有5400家。(注释40)
2004年二月,中国劳工观察和全国劳工委员会发表了一份有关沃尔玛在中国的
供应商侵犯劳工权利的报告。《华盛顿邮报》同时在头版发表了一则相关新闻,引
起了中国记者的广泛关注。一位记者报道说:(注释41)
“二月八日,《华盛顿邮报》批评沃尔玛没有有效地监督其供应商在工人权利
方面的纪录。这篇报道说,工厂通常事先得到要进行检察的通知,工厂就会打扫卫
生,伪造工作时间表,告诉工人如何回答检查人员的问题,等等。
“下一天,全国劳工委员会和中国劳工观察发表了一分批评沃尔玛无视其在东
莞的供货商工作环境恶劣,克扣工人的最低工资,和强迫超时工作的问题。当这名
记者来到售批评的松柏塘管理区的合艺塑胶厂,一位经理解释说,得到沃尔玛的订
单非常困难,合艺担心,一旦沃尔玛发现其他同类供货商更便宜,哪怕只便宜几分
钱,沃尔玛也会立即终止与合艺的合同,向更廉价的供货商订货。合艺只能通过压
低工人工资和增加工作时间等违反劳工权利的手法来降低生产成本。沃尔玛低价竞
争的压力因此被转移到工人的身上。行业内的人将沃尔玛的手法总结为:弱肉强食,
最狠者胜。”

罢工权
1975年,中国修订宪法时,为了面子上好看,毛泽东要求包括罢工的权利。1982
年,中国政府从现实的角度出发,取消了这一条款。当时官方的意识形态声称,社
会主义制度下工人和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矛盾。今天,中国仍然没有明确承认工人
有罢工的权利。这一情况现在可能开始有所变化。根据民法原则,没有明文禁止的,
就应该是被允许的。考虑到这一概念,提倡劳工权利的人士可以争辩说中国实际上
没有禁止罢工。尽管在一个正在变迁的社会环境下,这种解释有时有助于帮助中国
的工人,但更重要的是,必须注意到这并不说明中国的法律符合最基本的劳工权利
标准。而且,中国政府的实际政策是明确的,工人举行罢工的任何行动都会受到迅
速镇压。
中国政府在政治上对自由结社中这一基本自由的恐惧,表现为它在法律中完全
避免使用“罢工”一词,而是用“停工”和“怠工”作为替代。2001年《工会法》
第27款说“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
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
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
复生产、工作秩序。”
某些评论认为,这一新条款暗含了罢工的权利,因为它承认了停工和怠工的存
在,并给予工会要求雇主“予以解决”而不是禁止这样的行动。
国际自由工会联盟的代表、驻港联络办公室(IHLO)的专家,以及在香港的国际
工会协会的专家认为,“法律修订的本身,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支持这一观点。”(注释
42)
国际自由工会联盟的代表、驻港联络办公室(IHLO)的分析指出,地方政府决定
什么是工人的“合理要求”,一旦当局认为工人的要求“不合理”,工人就要面临
被迫害的危险。甚至,就在《工会法》这一章节内,也强调工会的工作是尽快恢复
生产。这一前提条件表明,在讨论《工会法》修正案时,共产党所采取的立场,即
“工会还扮演着劝导工人协助继续生产的角色”。(注释43)
最重要的是,第27条没有对参加工业行动,无论是罢工、停工还是怠工的工人
提供任何法律保障。2003年七月,大约一千八百名湖北枣阳化肥厂的工人举行罢工,
抗议强加给他们的下岗条件。枣阳市官员下令警察拘留工人领袖,并要求其他参加
罢工的工人向公安局报告。前去报告的工人也遭到拘留。
2003年十月,当局出动一千多名武警对付四川南充纺织厂数千名示威工人。示
威工人对厂方迫使一半的工人下岗,削减下岗工人的退休金和福利表示抗议,并要
求发还工厂拖欠的两个月的工资。警方当场逮捕了几十名工人和示威领袖,然后逐
门逐户地搜查,并带走了更多的工人。当局将镇压行动维持了几个星期,直至抗议
行动完全停止。
东莞市兴昂鞋厂是一家向几个跨国公司提供成品的分包供货商,2004年五月,
工厂的工人罢工抗议厂方克扣工资和恶劣的工作条件。厂方制定了不合理的工作定
额,然后克扣不能完成定额工人的工资;强迫工人每天(包括周末)加班工作,最

多到15个小时;对动作不够快的工人进行粗暴体罚;不向工人提供手套和面具以保
护接触有害化学品的工人。
当工人开始罢工时,厂方招来数百名警察镇压和逮捕工人。到2004年八月,这
些被捕的工人还没有获释。警方拒绝公布他们的姓名和对他们的指控。为了在工人
中散布恐惧,厂方对他们说,被捕的工人将被判处15年监禁。
国际自由工会联盟驻港联络办公室(IHLO)的专家总结说:(注释44)
“中国的事实是,过去,工人因为组织和领导罢工或成立独立工会而被捕,并
不是依据现行的《劳动法》和《工会法》,而是依据刑法进行审判。所以,我们要
问,在这种情况下,修订《工会法》难道真能够让工人感觉到他们有组织工会和参
与罢工的自由?”
全总工会的官员谈罢工
2003年初,浙江遂昌绿源木材厂的工人罢工两个星期,抗议厂方未经与工人协
商,就开始了职工股份化和企业重组。在《中国劳工通讯》的韩东方进行的一个电
话采访中,遂昌县全总工会的主席谈到该厂的工会领导作用时说:(注释45)
“这个企业工会工作比较薄弱一点……(张兴国)他那个工会主席是他们副董
事长……原来是县里的经贸委一个副主任,是他们厂里聘用过去的,他等于是管理
人员。”
2003年十月,韩东方对四川南充一家棉纺厂的工人作了一次电话采访,当地五
千名工人连续三天罢工,抗议厂方的下岗方案,警方逮捕了数名工人领袖。接受采
访的工人说:一千多名武警前来对付罢工:“(十月十日)在晚上半夜二、三点抓
工人,把工人抓了很多走,才没有去示威了。他们白天用摄像机摄下来了,半夜三
点在人们睡觉的时候,到人家家里就把他们抓起来。”
韩东方还就这一事件中工会的作用采访了南充总工会办公室的一位干部,他回
答说:
“那些事情你在中国你还不懂这个情况?现在中国的工会允许不允许你代表职
工去跟政府谈判? ……现在工会是代表党委去做职工的思想工作,要把党委的意
图、党委的办法想办法给职工做通……因为工会是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的。”
韩东方接着又采访了另一名基层工会干部,他说,“职工对我们也有意见,好
像意思是说,我们在为自己的利益争取的时候,你们反而还在作对。作为我们来讲,
一般管理人员对领导的安排你不得不执行……这就是两头为难,领导的意图和职工
的情绪。”(注释46)
抗议削减工资的罢工
2004年四月,广东东莞兴雄鞋厂的工人举行了两天的罢工,抗议厂方单方面改
变工人的排班。兴雄厂工人每天工作10小时,每周工作六天,平均工资只有14美元。
中国的《劳动法》规定,加班要付一倍半的工资,周末工作付工人双薪,节假

日工作付三倍的工资。兴雄鞋厂为了不支付周末加班的双薪,要求工人在平时每天
工作12个小时,超时工作拿一倍半的工资。公司仍然要求工人每周工作60小时,但
按照一周工作五天,每天12小时排班,而不是一周工作六天,每天10小时。工人们
每周仍然劳作60小时,其中20小时是加班,但所有的20小时加班只能拿一倍半的工
资,而原来,他们可以有10小时一倍半的工资,另外还有10小时可以拿双薪。事实
上,在他们低得不能再低的工资中,工人们每周又被克扣掉五个小时的工资。除了
对工人工资收入的影响外,每一天的工作时间从10小时延长到12小时使工作安全的
问题变得非常严峻。各种研究不断显示,连续工作的时间越长,工作疲劳、注意力
不能集中导致的工伤意外率就越高。
一名基层管理人员表示,经管国家有政策规定,但厂里的大多数工人都没有养
老金和医疗保险。
罢工以10名工人被捕和被关押而告终。(注释47)
罢工……回去睡觉
一份中国的周报发表了一个报告,描述了罢工发生的频率和各种后果。工人开
始也使用一些不常见的手段,比如,罢工工人不是设立纠察线,而是回到自己的宿
舍睡觉。中国报纸《凤凰周刊》的记者在2004年采访了何军,“珠三角打工者中的
普通一员”。下面是这个新闻故事。(注释48)
何军“反映的问题在珠三角相当一部分厂家中存在。何军原来在东莞沙塘顺程
鞋业有限公司工作,在厂两年间,每天的正常上班时间是8小时,如碰上‘赶货’,
经常一天工作15小时。何军最长的一次加班是从早上7点多干到第二天下午2点多,
‘连续上班31小时,人都虚脱了。’他还曾经连续上班三个月没有休息日。而且,他
的加班工资远远低于劳动法规定的水平。
“何军曾目睹了至少15起罢工,‘罢工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开始的,大多只有针车课
或成型课发起才能取得效果。‘两课'的人认为干活不少而工资少了,就下线不干,
回寝室睡觉。‘两课'是工厂最要害部门,一罢工厂里的生产就得停顿下来。’老板不
可能一遇到罢工就换人,有时会表态加薪。‘老板一说加钱,工人就高高兴兴去上班。
其实,这样的承诺很难兑现。’何军补充说,‘等下次罢工,老板又连骗带哄,像演
戏一样。’
“罢工之后,有时老板只涨班长、组长、课长的工资,这样,有些得了好处的人以
后就不再领头罢工了,来自农村的打工妹、打工仔不敢也不会维护自己的权利,老
板连哄都不用哄了。
“‘看不到有人来帮助我们。’何军说,厂里还会以扣押金、延期结算工资的办法来
防止工人离厂。一旦遇上工伤、疾病,他们的弱势无助更加明显。”
注释
注释1:《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一条第一款对“保留”的定义是:“保留是指一个国家在签

订、确认、接受、批准或承认一项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无论冠以何种名目,用以说明所签条约
在应用于该国时,剔除或修正某些条款。”第九款规定:在签订、确认、接受、批准或承认一项条
约时,一个国家可以提出保留,除非……这一保留与条约的目的不相容。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提出的
一项基本原则是:“一项不可接受的保留的正常结果是保留条件作废和无效,至少保留条件中与该
条约的目的不相容的部分作废和无效。”《人权观察》文章“Paying the Price: Worker Unrest in Northeast
China” (2002), 附录4,见
[url]http://www.hrw.org/reports/2002/chinalbr02/chinalbr0802-08.htm#P891_192016[/url]。
注释2: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10款 (2001修订)。
注释3: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4款 (2001修订)。
注释4:见《中国劳工通讯》,新工会法分析,2002年2月28日。[url]www.ihlo.org/item2/clbtulaw.pdf[/url]
注释5:见国际劳工组织,Organizing for Social Justice, Report of the Director-General (2004)
注释6:见国际劳工组织,310th Report of the Committee on Freedom of Association (1998)
注释7:见国际自由工会联盟, China: Annual Survey of Violations of Trade Union Rights (2003);
国际劳工组织, Committee on Freedom of Association Report, China (Case No. 2189), Report No. 334
(2004).
注释8:见《人权观察》Paying the Price: Worker Unrest in Northeast China (August 2002), p. 11; 大
赦国际,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abour Unrest and the Suppression of the Rights to Freedom of
Association and Expression (April 30, 2002)。
[url]http://web.amnesty.org/library/Index/ENGASA170152002?open&of=ENG-CHN[/url]。
注释9:见美国国务院,Country Reports on Human Rights Practices 2003: China (2004)。
[url]http://www.state.gov/g/drl/rls/hrrpt/2003/27768.htm[/url]。
注释10:更多资料请见《中国劳工通讯》的网站 [url]www.china-labour.org.hk[/url]。
注释11:这里和本文其他地方列举的侵犯劳工权利的事例,说明了这类侵权的一种模式。在某
些事例中,这种侵权的不断发生是政策本身的意图使然,在另外的一些事例中,则就是因为有法不
依和执法不严。但不能根源何在,都是侵犯工人的权利。
注释12:见“饥饿,糖尿病,威胁着被囚禁的劳工领袖”“Hunger, Diabetes, Threaten Imprisoned
Labor Activist,” 《中国劳工观察》,2004年4月29日[url]www.chinalaborwatch.org[/url]。
注释13:见《人权观察》Paying the Price: Worker Unrest in Northeast China, pp. 16-17。
注释14:《人权观察》报道了这一指控。“Indictment of Yao Fuxin and Xiao Yunliang in Liaoyang,
China, at [url]http://hrw.org/press/2003/02/chinaindictment.htm[/url]。
注释15:见Nicholas D. Kristof, “China’s Velvet Glove,” 《纽约时报》, 2003年12月17日。p. 39.
注释16:见国际劳工组织结社自由委员会,中国报告 (Case No. 2189), No. 333 (2004四月)。
注释17:见大赦国际Amnesty International,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abour Unrest and the
Suppression of the Rights to Freedom of Association and Expression, note 8 above.
注释18:见Philip P. Pan, “Chinese Mines Exploit Workers’ Desperation,” 《华盛顿邮报》
Washington Post, 2001年9月9日, p. A1.
注释19:见人权观察,Paying the Price: Worker Unrest in Northeast China, p. 35.
注释20:见国际自由工会联盟向国际劳工组织结社自由委员会的申诉:Case Nos. 1930 and 2031
(China), 2002年6月2日。
注释21:《劳动法》第33款对这一程序的规定如下:“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
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
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注释22:见《中国劳工通讯》, “一个浙江国营工厂的女工谈企业改革” , 2003年3月8日。
[url]http://www.china-labour.org.hk/iso/article.adp?article_id=4125[/url]。
注释23:见Philip P. Pan, “When Workers Organize, China’s Party-Run Unions Resist,” Washington
Post, October 15, 2002, p. A11。
注释24:同上。
注释25:见Simon Clarke, Chang-Hee Lee, and Qi Li, “Collective Consultation and Industrial
Relations in China,” British Journal of Industrial Relations, Vol. 42, No. 2, June 2004, pp. 235-254。
注释26:见Qi Li, “A Study of Labour Relations in State-Owned Enterprises in China: The Continued
Dominance of the State and the Failure of the Collective Contract System” (Ph.D. thesis, City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2000)。
注释27:见S. Baek, “The Changing Trade Unions in China,” Journal of Contemporary Asia, Vol. 30,
No. 1, 2000。
注释28:见Simon Clarke, Chang-Hee Lee, and Qi Li, “Collective Consultation and Industrial
Relations in China,” 2004; D. Ding, K. Goodall, and M. Warner, “The Impact of Economic Reform on the
Role of Trade Unions in Chinese Enterprise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Human Resources Management,
Vol. 13, No. 3, 2002, pp. 431-449.
注释29:“严格执行《工会法》”,《工人日报》,2003年2月28日;《中国劳工通讯》,2003
年3月19日, [url]http://www.china-labour.org.hk/iso/article_listings2.adp?category_id=11[/url]。
注释30:《工人日报》, 2003年9月17日,头版。
注释31:《南方周末》, “Failed to Recover Legal Rights: 39 Workers Put on Blacklist,” 2003年。
注释32:《杭州日报》,2003年6月25日。
注释33:见Simon Clarke, Chang-Hee Lee, and Qi Li, 注释25。
注释34:见Philip P. Pan, “When Workers Organize, China’s Party-Run Unions Resist,” 注释23。
注释35:见Qi Li, 注释26,第七章; Simon Clarke, Chang-Hee Lee, and Qi Li, 注释25。
注释36:见《中国劳工通讯》, 采访随州油泵油嘴厂工会,2003年9月2日。
注释37:见国际自由工会联盟向国际劳工组织结社自由委员会的申诉:Case Nos. 1930 and 2031
(China), 2003年6月2日。
注释38:最惠国待遇(MFN) 在1998年改名为正常贸易关系(NTR)。克林顿政府和当时的总统候
选人布什都大力支持给予中国正常贸易关系。见[url]http://www.itds.treas.gov/mfa.html;[/url] Eric Schmitt,
“Opening to China: The Overview,” 《纽约时报》New York Times, September 20, 2000, p. A1.
注释39:见 “Wal-Mart Makes Moves to Expand Its Stores,” 《中国日报》China Daily, February 18,
2004, at [url]http://www1.chinataiwan.org/web/webportal/W5029239/A5523114.html;[/url] “Wal-Mart-China Union
Crisis,” 《吉林工人日报》,2003年10月6日, Christopher Bodeen, “Wal-Mart Concedes China Can Make
Unions,” Associated Press, November 23, 2004.
注释40:见陈慧敏“沃尔玛廉价在中国”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2004年)。
[url]http://cn.mlcool.com/~mlcool/html/ns002069.htm[/url]。
注释41:见《中国劳工观察》和全国劳工委员会, “Toys of Misery,” February 8, 2004,
[url]http://www.chinalaborwatch.org/reports/030210.htm;[/url] Peter S. Goodman and Philip P. Pan, “Chinese

Workers Pay for Wal-Mart’s Low Prices: Retailer Squeezes Its Asian Suppliers to Cut Costs,” Washington
Post, February 8, 2004, p. A1; 谴责沃尔玛触发珠三角的自我批评 (“Condemnation of Wal-Mart Sparks
Labor Rights Self-Criticism in Zhusanjiao County,”) 见《凤凰周刊》, 第141期,2004年,《中国劳工
观察》2004年5月26日报道。
注释42:《明报》,2001年10月1日,国际自由工会联盟驻港联络办公室引用,“大陆修改工
会法:工人和工会权利的进步还是倒退”,2001年11月20日。《中国日报》,2001年10月25日,国
际自由工会联盟驻港联络办公室引用,“大陆修改工会法:工人和工会权利的进步还是倒退”,2001
年11月20日。
注释43:见国际自由工会联盟驻港联络办公室引用,“大陆修改工会法:工人和工会权利的进
步还是倒退”,2001年11月20日。
注释44:同上。
注释45:见《中国劳工通讯》“掩盖的予盾被揭示出来了--遂昌县工会主席谈绿源罢工”,2003
年3月1日,[url]http://www.china-labour.org.hk/iso/article.adp?article_id=4247[/url]。
注释46:见《中国劳工通讯》, 不满买断标准 四川南充绵纺厂五千职工罢工 2003年10月25
日,在团结中心的档案中可以找到所有采访的文字资料。
注释47:见《中国劳工通讯》, 广东省东莞市台资新雄鞋厂数工人抗争,10多名工人被捕,2004
年4月29日。[url]http://www.china-labour.org.hk/iso/article.adp?article_id=5696[/url]。
注释48:见《凤凰周刊》, 第141期,2004年,《中国劳工观察》2004年5月26日报道。

第三章
就业与职业歧视
中国已经确认了国际劳工组织的第100号公约,即《男女同工同酬公约》。但中
国还没有承认第111号公约,国际劳工组织最重要的反歧视文件,即《(就业和职业)
歧视公约》,公约禁止任何针对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国籍、或社
会出身的歧视。而不论中国承认与否,这两项公约作为国际劳工组织《1998年劳工
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的“核心”文件,每一个成员国都有责任遵守这些原则。
对女工的歧视
中国承认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对妇女歧视的国际公约》(CEDAW)和《经济社
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CESCR)。这两项人权文件都要求各国政府在自己的权力
范围内尽一切力量消除对妇女的歧视。
中国宪法保障男女在生活的各个领域拥有平等的权利,承诺保护妇女的权利和
利益,并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中国的各项劳工法规一般都要求同酬和平等对待女工。
但是法律和现实经常是矛盾的。中国的《保护妇女权益法》包括很多对妇女的
职业、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的限制,这在事实上影响了妇女的就业机会和就业中
的平等地位。比如,法律禁止在雇用时对妇女的歧视。但同时要求保护妇女不得从
事没有明文定义的危险职业。因此,雇主就利用这一法律将妇女排除在工作机会之
外,或者据此来压低女工的工资。根据一项全国性的调查,从事妇女法律事务的人
们相信,中国法律制度的三个主要问题是:法律不清晰,执法的权力不明确,以及
法律很难操作或执行。(注释1)另外,妇女作为照料人的传统和公认的角色, 也
是雇主认定妇工缺乏弹性和不能适应工作需要,而回避雇用妇女和排斥女工。北京
大学法学院的一位研究员说,“有一种说法,女孩是盆里的水,迟早要泼出去。这
种态度反映在生活的各个方面。妇女是首先被解雇的,妇女在争取社会公正上面临
的难题最多。妇女总是受人欺负。”而问题的重要原因就是有法不依。(注释2)
中国转向资本主义和出口导向的经济发展,对女工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既带来
了机会,也制造了新形式的歧视。几十年前,年轻女孩子的只有一种命运,就是等
着父母将她们嫁人,从来不会想到去见识一下村庄之外的世界。而世界各地出口加
工区的兴起,吸引了大量的移民工人,数量惊人的年轻妇女从中国内地的农村前往
东南沿海一带的低薪、劳动密集的私营企业中打工。理论上,这一历史性的发展变
化可以帮助这些年轻妇女获得经济上的自立,为她们提供更丰富的生活选择。但在
实际生活中,我们还很少见到这样的成果。
在2000年的人口普查中,广东省一千万民工中的百分之六十是妇女。2003年,
深圳经济特区中五百五十万民工中有大约百分之七十五是妇女。在深圳的工业区南
山区,五十万民工中的百分之八十是妇女,她们的平均年龄为二十三岁。(注释3)

年轻女工在这些工业区的工厂中经常不得不忍受严重的剥削,因为在她们的农
村家乡,情况甚至更加糟糕。一位在浙江温州制袜厂工作的年轻女工在谈到她的工
作时说,“工厂里的工作之辛苦,那些没有到过这里的人是无法想象的。你从起床
一至干到天黑,想坐为下来休息一分钟都做不到。”
当这位女工一年后离开这家工厂回安徽家乡结婚时,工厂主还欠着她2000元(合
260美元)的工资没有付。拖欠工资是制度化的行为,作用就是将工人拴在一个工作
上至少一年。
在结婚和生了一个孩子后,这位女工又回到原来温州的这家制袜厂打工。问她
为什么,她回答说:“留在村里一点希望都没有,农村真是太穷了。我们都生活在
贫困中。”后来,她再次离开了那家工厂,还是没有拿到被拖欠的工资。但这一次
她留在了温州,先是在一家饭店做服务员,接着又成了一名美容师。
许多女性民工――打工妹――在私人企业工作,但没有任何合同的保护,虐待
和违反劳动法的事情经常发生。她们通常每周工作60至70个小时,没有任何加班补
贴。许多人被塞进工厂旁边的宿舍里,六个人、或者八个人,有时甚至多达十二个
人挤在一个小房间里睡觉,在一个小煤油炉子上煮饭,而且很少离开这个小窝。在
许多的成衣、电器、制鞋,和玩具工厂中,因为广泛使用有毒化学品,如苯、铬,
和氯化乙烯,工人是在十分有害的环境下工作。在一件案例中,东莞的一家台资制
鞋厂里的二十八名女工因为中毒,神经系统受损,导致丧失肌肉控制的功能和半瘫
痪。(注释4)
当国营企业行重组变为较小规模、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私人企业时,原来企业
中年纪较大的女工首当其冲,成为另一种歧视的受害者。政府制定的条例间接鼓励
国营企业在解雇男工前先解雇女工。(尽管法律不允许这样的歧视,但许多地方法
规却是:家庭中的“主要经济支柱”应该给予保留工作的优先权。)而在这种情况
中,妇女经常受到双重歧视,性别和年龄歧视。许多人被迫提前退休,这意味着只
能拿到很少的退休金。2002年世界银行的一项研究,详细描述了中国妇女平等所面
临的多种挑战:(注释5)
“像其它许多国家一样,中国在监督和实施其劳动法的过程中也遇到了很多困
难,尤其是在私营企业,更别说其它的非正式机构了。国家反歧视行动计划的执行
也因为传统的性别价值观念卷土重来而步履艰难。结果就是劳动力市场上的性别歧
视日趋严重。女性就业多在职业声望较低的工作岗位。在这个过渡阶段,女性找工
作或是维持一份工作要比男性付出高得多的代价……女工在下岗人口中占有和其总
人口很不协调的比例。她们的失业率高得多,而且再就业也困难得多。”
招工中的歧视
在中国,招工中实行歧视是一种公开的行动。2002年世界银行的研究报告说:
“招聘广告经常指明要男性或是年轻漂亮的女性,尽管这种歧视明显违反了1992 年
的《妇女法》。”雇主的招聘广告上通常会说明“只限男性”,“男性优先”,有
时候甚至会明确表示需要“漂亮”,“身高超过150厘米”的女孩。世界银行发现,

“有证据表明,即使是应该严格执行劳动法中反歧视条文的政府部门也公开在人才
招聘会上拒绝来应聘的女大学毕业生。”2002年九月江苏妇联对以1100名妇女所作
的调查显示,百分之八十的回答是他们在招工中遇到过歧视。(注释6)
当中国人民大学的毕业生李日萍进入要寻找工作的大学高年级时,她知道招工
单位的规则,“如果一名女生和一名男生同时申请一份工作,他们会考虑男生,他
们根本不会搭理女生。”2002年十一月,北京市劳工局想要为举办一次专门面向女
性的招聘会,解决大学女毕业生和女硕士生面对的就业问题。劳动局向北京的五百
家企业,其中包括许多国际公司发出邀请函,结果只有五家公司回复有意参加。(注
释7)
在2002年北京的另一次招聘会上,264家用人单位中的117家表示,他们只考虑
男性。
南开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所教授谭琳说:到南开大学要人的单位中,半数以上
只要男生或男生优先。学校不得不在提供了所需男生的材料后,要求他们也考虑几
位女生。
一位中国人民大学的教授说,他不要录取任何女生,因为在她们毕业后帮助她
们找工作是一件非常令他头疼的事情。(注释8)
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如此之严重,很多妇女感到为了找到工作,有必要采取某些
极端行动。张静,天津的一名“丑女”,在被用人单位拒绝了上百次之后,进行了
面部整容。上海一所大学的高年级学生王小姐,化装成男子参加招聘会。一些即将
毕业的女大学生认为她们需要准备一些性感的个人照片和穿著吸引异性的服装来引
起招聘单位的注意。(注释9)
解雇时的歧视
在中国,妇女发现她们自己不仅是在招工时排在最后,而且在下岗时有被放在
最先。世界银行已经看到,“妇女在下岗的人数中占有相当高的比例,尤其是在国
有企业重组的初期。 这是由于精简的部门或机构中都是女工占绝大多数。”(注释
10)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在1997年报告说,妇女仅占中国劳动力的百分之三十九,但
她们却构成了中国下岗工人的百分之六十一。在九十年代中开始的大规模关闭、收
缩、出售国营企业的过程中,女工的下岗率远远高于男工。
根据1999年的一次调查报告,在辽宁、上海、江苏、黑龙江和安徽的四百万下
岗工人中,百分之六十到百分之八十是女性。而据2002年的一项研究,在天津、南
京、西安、长春和武汉的下岗工人中百分之五十七是女性。官方的数字显示,百分
之七十五的下岗女工在下岗一年之后仍然失业,而只有百分之五十的男工在下岗一
年后还没有找到工作。(注释11)
在1998年的一次采访中,天津的一位下岗女工在一个就业中心对《纽约时报》
记者说:“在我们工厂,被迫下岗的都是女工。看看您周围,来这里的都是妇女。

我们现在还能干什么?我们已经不年轻了,我们也没有别的工作经验。”香港城市
大学的社会学家李静君也说: “他们提供的培训项目,强调的都还是老一套的妇女
工作和技能,诸如理发、缝纫、家务、看孩子。”(注释12)
退休年龄上的歧视
在中国,男人的退休年龄是六十岁,妇女是五十五岁。这一差距原本是要保护
妇女的利益,但有人批评说这是一个歧视妇女的政策。(注释13)从事分析工作的
张鲁(译音)发现,退休年龄的歧视导致妇女的退休金大大低于男子,进一步削弱
了妇女的经济地位。这一差异也促使企业首先考虑解雇妇女。在许多国营企业中,
女工甚至被强迫在三十几或四十几岁就拿着微薄的退休金退休,而不能拿失业补助
下岗。
妇女提前退休的年龄,也造成妇女职业发展上的“玻璃天花板”问题越来越严
重。因为妇女的在五十五岁退休,公司一般只会提拔四十五岁以下的女性。而在四
十五岁达到技能和精力的顶峰的妇女不再有机会得到提升。(注释14)
不平等的工酬和分工歧视
同许多国家一样,中国也将一些工作种类看作是仅适合妇女。这些工作包括工
厂内简单、重复性的工作,家务、清洁和其他服务性行业,以及其他一些“女性”
工作,如小学教师。与那些招聘要求高等教育水平的员工的广告充满“仅限男性”
或“男生优先”条件相反,广州和深圳一带的工厂在招用低薪、非技术性工人时,
在广告上明确表示需要年轻、手巧和吃苦耐劳的女性。(注释14)
全国妇联和全总工会都在鼓吹一个神话,即他们向失业妇女提供的培训课程使
她们找到了最适合她们的工作,这些工作不外乎美容、裁缝和管理家务。这种在分
工上的歧视,是造成男女工资差距的主要原因。据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的孟欣所作的
一项研究,在中国,百分之七十三的男女工资总差距是性别歧视造成的。(注释16)
中国统计局的数据显示,男女工资差距在1990年至2000年之间扩大了7.4%。
2003年,19.8%的女工,同时只有11.6%的男工,月薪低于500人民币(65美元)。
相反,6.6%的女工,和12.6%的男工,月薪高于2000人民币(260美元)。而在月薪
高于5000人民币(650美元)工人中,女性只占14.4%,其余85.6%全是男子。(注
释17)
性骚扰
研究表明,百分之八十四的中国妇女遭受过某种形式的性骚扰。这些研究还表
明,在工作场所发生的性骚扰事件中,72%的肇事者是上司,其余28%是同事。(注
释18)
因为中国没有法律明确定义并禁止性骚扰,对于这一类指控的取证非常困难,
没有法律的保护,那些遭受骚扰的女工或者选择离开公司,或者只有忍气吞声。在

性骚扰问题上的对受害者的社会压力和“指责受害者”的倾向,也是妇女不愿声张
的原因。
在《北京青年报》2004年的一篇文章中,专栏作家安顿写道,她所采访的妇女
中,大部分都在工作中受到过性骚扰。受访者刘嘉说,她实在不能再忍受她的老板
的轻薄和调戏而辞职。而她辞职后,公司以她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为由,扣发
了她那一个月的工资。因为老板不断在深夜对她进行电话骚扰,李明丽和丈夫离了
婚。离婚后,她离开了原来的工作,自己经营一家花店。(注释19)
对孕妇的歧视
根据中国《劳动法》,特别是《保护妇女权益法》,严禁雇主解雇在怀孕期、
产假期和一岁以内的婴儿哺乳期的女性员工。但是,北京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的官员张征(音译)说,这些法律很难得到贯彻。2002年,这个小小的委员会接
受了80件涉及这一类问题的案子,而数量还在增加。(注释20)
与法律的规定相反,一些工作合同明文表示,公司不支付休产假期间的工人的
工资,也不支付她们的医疗费用。新华社和北京市劳动局最近联合举办的一项调查
显示,大约百分之十的雇主在女工的工作合同中没有遵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周凤
芝(音译),湖南省的一名邮局工作人员,在休产假后被开除。(注释21)
许多公司在合同中规定女员工在若干年内不得生育,否则就会被开除。在一家
电子通信公司,女工被迫在这样的劳动合同上签字:“我保证在合同期内不怀孕,
一旦怀孕,我将自动辞职,终止合同。”(注释22)一些用人单位甚至要求申请工
作的妇女提供单身未婚的证明。
尽管法律的监督执行非常严重不严格,一些观察家还是认为,与劳动法的其他
条款相比,保护妇女享有带薪孕期和产假的合法权益的条款在中国还是得到了有效
的实施。但是,对这些规定只存在部分选择性的执行,而且,又没有关于性别歧视
的法律作为执法的基础。比如,如果只有保护怀孕妇女权利的法律得到执行,为避
免受到法律惩罚,雇主就会采取针对所有育龄的女性的歧视措施。
搜身
全总2004年的年度报告描述了在一些非国营企业中发生的妇女人身伤害情况。
一些雇主制定了针对女工的严厉的纪律,一旦女工违反了这些纪律,她们会受到羞
辱,搜身,甚至毒打。上海的一名女清洁工在被强行脱衣搜身后试图自杀,她的上
司声称丢了1000元钱(130美元),怀疑是这名女工偷了钱。在深圳的一家制作假发
的工厂,一名韩国雇主怀疑一些女工偷盗假发,对56名女工进行搜身,并强迫她们
以将手臂举在头上的姿势罚站一个小时。(注释23)
2002年八月,广东省从化市的一家钻石工厂的一名员工丢失了四粒钻石,雇主
对八十名女工的十名男工进行了粗暴的裸体搜身。工人被迫签字同意老板搜查他们
的个人物品和身体。甚至在经期的妇女也被要求脱光所有的衣服。一位女工说:“他
们强迫我们脱光衣服进行检查。这是非法的,侵犯了我们的权利。我们来这里是工

作,而不是来裸身检查的。如果这种事传到我们家乡,还让我们怎么见人。这件事
对我们的精神伤害太大了。”(注释24)
对民工的出身歧视
联合国《人权宣言》的第二款禁止对社会出身的歧视。《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
公约》也有同样的明文规定。中国已经承认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承诺不加任何歧视,包括社会出身歧视,保障公民的权利。
虽然中国还没有承认第111号公约,即《(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但它同所
有成员国一样有责任遵守公约 “促进就业和职业机会均等,消除这方面的任何歧视”
的原则,公约将歧视定义为“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
或社会出身等原因,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和职业机会均等和待遇平等作用的任何区
别、排斥或优惠。”
民工是中国出口增长工业建设的原动力。作为政府市场导向的经济发展战略的
一个部分,在过去十年中,有一亿五千万到两亿农民从农村迁移到城市。在北京,
和上海、靠近香港的广东以及台湾对面的福建的沿海工业区(经济特区),是中国
民工流动最集中的地方。在过去二十五年间,广东的珠江三角洲从一个以农村为主
的地区迅速转变成人口超过万千万的大规模制造业中心。珠江三角洲的工厂提供了
中国三分之一的外贸额。一位分析家写到,“中国那些离开农村涌入城市打工的人,
在数量上可能已经超过了美国的全部劳工人口。”(注释25)
进入经济特区的民工还只是这一劳动力市场变化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向城市的
浪潮的一部分而已。还有成百上千万民工在建筑业打工,是遍布中国各地的建造新
楼房和新道路的工地上的主要劳动力。还有一些民工进入采矿业,中国的采矿业规
模是世界第一,其中还存在着非法经营的私人矿山。
户口制度
中国民工的生活条件和工作条件和那些从贫穷国家移民到发达国家的移民处境
相似。不同的是,中国的民工是在自己的国家内因受种种法律规定的社会出身而遭
受歧视。与在其他国家一样,中国的民工的工资往往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而工作时
间往往超过最高工时限制,经常要面对非法的有害工作环境和性骚扰,还有其他各
种侵害他们权利的问题。在煤矿工作的民工目前处于世界上死亡率最高的工作环境
中,中国官方的统计说每年有五千到一万名煤矿工人死亡,但非官方的资料估计这
一死亡数字高达四万人。(注释26)
很多城市居民轻蔑地将农民移民工称为“盲流”。这个字眼的文字意思是“随
处漂流”或“没有目的地到处流浪”,从五十年代末期一直到九十年代初期,人们
一直用此来称呼上百万在全国各地非法迁徙,寻找食物和工作的农民。今天,尽管
这些在城市和工厂工作的民工远离自己的家乡,但在中国的户口制度下,他们的社
会身份仍然是农民。
在中国,一个人的社会地位是由户口,特别是农业户口还是非农业的城市户口

决定的。产生户口制度的政策可以追溯到1953年。1956年开始严格限制移民,但真
正实施户口制还是在1958年大跃进时期。表面上,户口制是一种配给口粮的制度,
但政府的主要目标是要将农民拴在土地上,以便控制城市的增长速度。这一制度意
味着政府全力支持重工业的发展,将劳动相对密集的轻工业放在次要地位,而且,
这一制度通过长期维持低价和稳定的食品供应而给予城市居民极大的优惠。
户口制度中的身份是承袭的。农民的子女要变成城里人,只能通过上大学和参
军并获得提拔获得军官身份。在理论上(而不是现实中),农民的生活有土地来保
障,他们没有权利享受养老金和医疗保险以及其他有城市户口的居民可以享有的社
会福利。已婚有家庭的民工对这种人为制定的歧视感受最为深刻,因为他们最需要
那些合法居民才能享有的福利,比如,公立学校和健康保险。
地方政府对民工的就业机会进行各种限制。比如,北京政府在1998年制定政策,
禁止金融、保险、财会、和销售行业雇用民工,还禁止民工从事如收银员、电话接
线生、出租车司机、航空乘务员和旅游饭店的侍应生一类的工作。
许可证、身份证、迁徙自由
在中国的户口制度下,移民必须得到准许离开家乡的离乡证,准许在新城市生
活的居住证,以及工作许可。像许多外籍工人一样,中国的民工通常不能够携带家
人同住。在珠江三角洲一带的深圳和珠海经济特区内的高速增长的工业区中,民工
的进入和受雇被严格监控。为得到他们所需要各种证件,民工经常不得不向政府机
构支付高额手续费。一些城市还有自己的规定,要求更多的证明文件和收费,比如
未婚证明,遵守独生子女政策的证明,健康证明,以及房东的城市户口证明和其他
种种文件。民工为此支付的各种手续费高达400元人民币(大约50美元),差不多是
大多数民工一个月的工资。一旦雇主拿走并扣压住这些文件,民工就完全失去行动
的自由,因为他们在外出时必须随时随身携带这些证明。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有权
要求随时检查民工的证件,如果不能立即出示证件,民工就可能被立即遣送回乡,
甚至面临厄运。2003年一月,广州白云区清风居居民委员会的治安队在一次突袭检
查中发现五位没有证件的农民工,他们被立即押上一辆卡车,在卡车急驶出城时发
生翻车,三名民工死亡。(注释28)
2003年三月,孙志刚,一位27岁的有大学文凭的服装设计师,正在广州寻找工
作,他一次出门上街时忘记携带身份证。警察抓住了他,并将他送进民工收容中心。
三天后,他被宣布死亡。尸体检查证明他是在警察关押期间被殴打致死。(注释29)
这一事件激起全国的愤怒。结果,国务院下令在全国停止关押和遣送“盲流”
的做法。(注释30)一些城市,比如辽宁省的沈阳取消了暂住证制度。但在一些有
大量民工的地区,政策和政策的执行还有非常大的出入。
被排除在社会福利系统之外
因为他们的农村户口,民工没有资格享受本地居民才可以享有的社会保险和社
会福利,包括医疗,住房津贴,食品补助,和教育设施。民工的暂住征不允许他们

自由选择住房。因为无法承担自己的住宿,很多民工被迫住在公司提供的宿舍中,
公司从他们的工资中扣除租金和伙食费。对许多工人来说,在完成公司要求的、超
长时间的加班加点之后,除了返回宿舍吃饭睡觉,他们已经没有力气再做其他事情
了。
为了得到一份工作,民工有时必须缴纳一笔相当于几个月工资的押金,而只有
在保证在该公司工作一定时间之后,才能取回押金。在这种押金之外,许多雇主为
了保证工人留厂工作,还扣押工人的工资。如果工人在规定期之前(通常是一年)
离开工作,他们就失去这些抵押金和被拖欠的工资。而且,很多雇主纯粹出于剥削
工人的目的,即使工人在完成规定的期限之后离开工厂,他们还是交还押金和工资,
因为他们知道民工及没有金钱也没有时间诉诸法律。民工子女还面临上学读书的障
碍。(见第四章:童工)美国国会和行政当局中国委员会2004年的报告说:(注释
31)
“许多城市的政府将民工的子女视为一种讨厌的负担,因此干脆禁止他们进入
当地的公立学校,或者要求他们的父母支付一笔相当高的额外费用。在学校中,百
分之八十的民工子女要交纳比城市学生高得多的学费。而民工子弟的私立学校则经
常面临被当地政府和居民关闭的危险。”
特别有讽刺意味的是,民工不仅在他们前往打工的城市受到歧视,在他们自己
的家乡,也要忍受歧视。国会和行政当局中国委员会的报告说:在陕西省,出现了
大量的涉及暂时离乡或长期离乡的民工(比如,外出找工的民工和与外村人结婚的
女子)的产权纠纷的法律诉讼。在这类案件中,当分配原来的集体财产时,比如政
府征用村民集体拥有的土地所给予的补偿,村民们将外出的民工视为外人,不认为
他们也有同样的权利。(注释32)
最低工资、劳动时间和实际工资
中国的法律规定,制定最低工资的根据是各地区的下列六项因素:
*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职工平均工资
*经济发展水平
*就业状况
*其他因素
这些因素给各省、县和市修正他们的最低工资留下很大的余地,特别是向下压
低最低工资的余地。(注释33)
一些分析家相信,这一政策造成民工流向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地区,比如向东
部沿海地区,或者山东的民工离开东北部而涌入南部地区。但上一级政府的最低工
资标准实际上不是最低工资的底线,而是最低工资的上限。比如,一省政府制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并不能阻止县市制定更低的最低工资标准。这种做法彻底违背了最低
工资的基本思想,而且在不同省、县和市之间引发了为吸引投资者的另一种形式的
低工资竞争。许多分析家建议说,这种所谓的最低工资,实在应该称为“最高工资”。
一项研究表明:(注释34)
“中国地区之间的极大的工资差距,使各地区之间在吸引投资核心产业方面相
互对抗……比如,一个广州附近城市的最低工资是300元人民币(约39美元),远远
低于省政府最近调整的广州最低工资保障480元(约63美元)。这促使外资企业放弃
广州,而搬到低薪的城市建立新厂,继续它的生意……促使最低工资标准下滑的压
力在全国各地都存在,不仅仅是在珠江三角洲……坦率地说,没有一个地区的政府
承认......他们在这样做……所谓的最低工资已经成为最高工资。 ”
许多民工被强迫加班加点。中国的劳动法明确规定的工时标准是每天八小时,
每周四十小时。法定的加班每天最多不能超过三个小时,每月不能超过三十六小时,
每年不能超过432小时。但劳动法留下了很大的空子,就是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企
业生产的“具体情况”和“特殊性”,以及其他一些莫名其妙的因素不执行这些规
定。企业利用这些空子,以开除和扣除工资作为写,强迫工人长时间加班加点。(注
释35)广东劳动部门所作的一项调查发现,在该省的2600万民工中,百分之八十五
的工人每天工作10至14个小时,一半的工人每周工作七天。(注释36)
更不幸的是,工人加班加点但并不一定能够拿到加班工资。政府规定的月最低
工资是300元到600元(36美元至72美元,或每小时21至42美分,按每周五天,共40
小时工作制计算),取决于各地的情况,城市中心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较高。即使
按照72美元的最低工资计算,工人一般每天工作12小时,没有加班工资,而每周工
作五天,或每个月工作260小时,工人的实际工资也只有每小时28美分。
一项调查发现,“出口企业中的工人每个月工作时间长达360小时是非常常见的,
这相当于工人每天工作十一个半小时,完全没有休息日。”这样,即使他们能挣到
最高月薪72美元,每月工作360小时,没有加班工资,他们每小时的工资也只有20
美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而且,雇主还会要求工人对不合格的产品进行“返工”,
而且对返工产品,他们不仅不向工人支付正常工资,而且对工人返工需要的加班时
间,也没有加班费。学者彼得.亚历山大(Peter Alexander)和陈佩华(Anita Chan)
对这种现象的概括是:(注视37)
“中国所说的工资,并不能反映出工人的按小时计算的工资,因为雇主违法地
要求工人从事超长时间的劳动,最高达到每周70小时,才能挣到法律规定的最低月
薪。考虑到这些加班时间,中国工人的工资是这一地区最低工资,甚至低于柬埔寨
和越南这两个比中国更穷的国家。我们认为,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中国的户
口制度,它是维持廉价民工的主要条件。 ”
非典型肺炎和民工
民工在2003年爆发的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受到严重的打击。被隔离的工人原来
就只能挣到仅供维持生计的低工资,而非典期间,他们被迫失业,没有任何收入,

导致家庭收入的突然下降。为在建筑工地上消灭非典,北京发布临时禁令,停止所
有非必要的建筑工程,成千上万的工人因此被解雇或暂时失业。(注释38)
此外,非典危机还加重了市民对民工的恶感,部分原因是中国人一般对外人缺
乏信任,而且还因为中国政府的政策令人相信民工和农村人是传播非典的主要渠道。
政府提高对旅行的限制,加强对民工居住区和工作场所的监监视,也使得城市居民
相信民工就是非典病毒的传播者。(注释39)
案例研究
雇主通常可以不受惩罚地侵犯民工的权益。他们知道民工对自己的法律权利没
有意识,不了解行使合法权利的程序,而且害怕失去工作。 棠下的一位民工维权人
士宁家鑫(音译)说:“大多数民工没有受过什么教育,他们完全不懂法,不知道
如何保护自己,也不知道哪里能够解决他们的问题。”
北京大军经济观察和研究中心的研究人员对经济特区内的若干工厂内工作的民
工进行了案例研究,研究成果在2004年发表,他们的采访描述出民工在工作中受到
歧视的活生生的现实。(注视41)
一位在台资制衣厂工作的32岁的工人说,他平均每天工作13个小时。为防
止工人离厂,厂方扣住民工的工作许可证。厂方告诉工人,如果他们要离开,
他们的证件就可能被“遗失”,就是说,工人不可能再找到其他工作。问他为
什么不采取法律行动,这位工人说“没有用”,因为没有政府机构执行法律。
一位在台资的塑料厂工作的24岁工人说,工人要在高温、令人精疲力尽的
环境中每周工作七天,每天12小时。很多工人都因此得了呼吸系统疾病。工厂
实行计件工资,每个工人的日生产定额之高,根本不可能在八小时内完成。为
了完成定额,工人不得不加班加点,而且没有加班费。尽管法律禁止对工人处
以货币形式的处罚,但厂方会因为工人迟到、疏忽、没有遵守操作规则、质量
问题、和其他与违反工作规则有关的问题对工人进行罚款。
一位工人说,他是在贿赂了工厂经理和主管之后才找到在出口企业的工作
的。他说,经理对他和他的工友公开表示,“老板并没有付给我足够的工资,
我能从哪去挣更多的钱?只能找你们工人要钱。”
一位在台资面料厂工作的年轻女工告诉研究人员,他们每天从早上七点半
一直干到晚上十一点半才能完成生产定额,根本没有加班工资。为什么他们还
要留在这样的厂里工作呢?回答是,他们的劳动合同规定要做满三年,如果工
人提前离开,厂方要对工人进行罚款。为了拴住工人,公司甚至每年拖欠工人
两个月的工资,如果工人提前离职,这批钱就会被没收。
媒体的报道提供了更多的侵犯民工权利的案例:
许多民工在没有文字劳动合的情况下受雇,这明显是违反中国劳动法的。
官方新华社2003年的一份报告说,在浙江省靠近上海的一个经济特区中,有200
万民工没有个人劳动合同。在温州的一个工厂区内,百分之八十的工人没有劳

动合同,他们几乎全部是民工。(注释42)
宁波市一家工厂中的工人告诉记者:“我们进厂已经两年多了,没人知道
劳动合同长啥样。薪水全是老板一口说了算……老板拖欠工资咋办?能咋办?
只有和他拼命。”(注释43)
广州车陂十二社工业区内一家服装厂强迫工人超时工作。曾经在该厂工作
过的一位工人说,工人的排班是早上八点工作到十二点,接着是一点半至六点,
然后再从七点工作到晚上十点,经常还要干到半夜。雇主承认她没有与五十多
名工人签劳动合同,她说,“工人每个月可以休息一天。”(注释44)。
发生在白南厂的死亡
2001年,松岗镇白南玩具厂的一名19岁的女民工李春梅,在连续劳作16个小时
之后猝死。这家工厂是为美国市场生产布料玩具。在死亡发生前,但她已经连续两
个月没有休息过,虽然她向经理多次提出休息的要求。那天深夜,李春梅开始咳血,
宿舍内的同事叫来了救护车,但救护车还没有到,李春梅就已经死了。
中国开始出现了一个新词汇“过劳死”来描述这一现象。《华盛顿邮报》的记
者这样写道:“对于导致这类死亡的原因以及发生的频率几乎没有做过任何研究,
当地的记者说,这一类死亡大多都没有记录,但估计仅在珠江三角洲一带,每年至
少有几十起这样的死亡。”(注释45)
户口制是否正在发生变化
尽管中国当局还是顾虑重重,而且政策也是因地而异,还是有迹象表明,中国
的户口制正在发生改变。国会和行政当局中国委员会2004年的年度报告说,中国政
府已经改善了对民工的一般待遇。一个重要的步骤就是在2003年废除了《城市流浪
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这一法规允许对没有证件的民工进行集中居留,在拘留
中民工死亡的事件经常发生,而且越来越多地被媒体报道。中国委员会的报告提到
杭州公安局取消了针对民工的大规模、扫荡式的清理行动。另外,新的有关全国居
民身份证的法律,将对警察检查身份证做出限制。(注释46)
民工可以进入一些原来不允许进入的行业,比如旅馆业。在最近发布的一些法
令中,政府要求地方官员在民工征收办理各种身份文件和工作许可的时候不得滥收
费。目前不清楚这些新的规定是否得到了有效的实行和监督。
另外,一些地方的学校开始向民工的子弟开放,在一些市县,民工子弟学校得
到当局的承认和资助。《中国劳工通讯》报道说:(注释47)
“中国官方媒体特别赞扬厦门在对待民工子弟学校和帮助这些学校注册和改
善教育水平方面的政策。市政府报告说已经拨款三百万人民币(39万美元)专用于
训练民工子弟学校的教师提高学校的教学水平,和改善民工子弟学校的设施和校舍
的安全性。”厦门教育局发展规划处的黄杨说:‘我们市政府领导已经认识到,大

量的民工逐渐在这里定居,他们的孩子的教育家将影响本市未来居民的质量。’”
在官方媒体所说的“试验”中,一些县政府也采取措施,允许民工在他们长时
间居住和工作的地方取得城市户口。比如,在深圳,一项新的规定在2004年10月31
日之前,当地仍为农村户口的居民可以改为城市户口。
彭娟是来自内地河南郾城的一名34岁的民工,她从县政府拿到了城市户口,同
时,在从事了四年“特殊工种”的工作之后,她还在一家迅速发展的当地企业中得
到了一份有社会福利的正式工作。
她说:“对我来说,这象是天上掉下来的大饼。”(注释48)
一些专家认为,在中国过剩劳动力的压力下,户口制度还将继续存在。也有一
些专家认为,中国今天的劳动力供给不稳定,区域之间的情况也有很大差别。最近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部的一份报告说,中国民工短缺达到280万,仅在珠江三角洲就急
需200万民工,特别是在低薪、工作条件差、劳动密集型工厂工作的年轻女工。报告
说,造成民工短缺的原因是工资太低,缺乏对工人权利的保护,以及经济过渡时期
的问题。(注释49)
珠江三角洲地区在民工中的不良名声不是导致该地区民工短缺的唯一原因。许
多沿海地区的工厂正在向内地迁移,不仅给民工提供了更靠近家乡的就业机会,而
且带动了当地的农村经济。一些民工之所以选择留在家乡,也是因为农业收入在过
去一年增长了14%至40%。此外,长江三角洲正在吸引大量高科技高工资的企业,
对民工和对外国投资者都有很大的吸引力。(注释50)
作为对民工荒的回应,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工厂也开始逐渐雇用三十岁以上的工
人。深圳星光集团有限公司,既为霍马克制作贺卡,也为微软和菲舍-普里思等名
牌公司生产包装材料,该公司的一名经理解释说,公司的利润率已经很低,所以很
难提高工资。他说,霍马克这样的大公司可以提出任何价格,或者在其他地方找到
更廉价的供货。(注释51)
珠江三角洲东莞一带的工厂的工作条件仍然是悲惨的,那里的工厂在侵犯劳工
权利方面臭名昭著。比如,生产假发制品的东莞市道滘合群塑料加工厂雇用的50名
工人,共用两个厕所,八个人挤在一间储藏室大小的宿舍内的上下床上,为了省电,
禁止工人在宿舍里使用收音机和看电视。
这一地区的一些工厂使用欺骗手法吸引工人。深圳一家制作娃娃的工厂的经理
人员告诉记者,公司向工人许诺说,如果公司业绩好的话,工人可以挣到每月100
美元的工资,但实际上公司打算付给工人的只是50美元。虽然很多工人在几周之内
就离开了,但公司总是又能骗到新来的工人。(注释53)
珠江三角洲的情况说明,对民工的残酷剥削可能接近尾声了,但在中国的其他
地方,新经济还没有能够取代国营企业,大规模的失业继续使民工在维护权利方面
处于非常不利的境地。国营企业有一千四百万下岗工人,全国有九千五百万民工在
寻找就业,同时农村中还有一亿五万剩余劳动力,其中每年有一千万涌入城市就业
市场。每天都有成千上万的下岗工人上街示威。(注释54)

国会和行政当局中国委员会警告说,虽然国家和地方政府都在改革户口制度,
“一些改革措施正在慢慢地将现存制度转变成一套新的官方认可的、按财富划分的
等级制度,农民工就是城市中的下层阶级。”委员会提醒说,这些改革措施中,很
多“仅仅是允许很有限的、相对富裕的持农村户口的人,在证明有固定城市居所和
‘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之后,改为城市居身份。”(注释55)
低收入的民工很难满足这些要求。比如,在南京,新的规定定义“固定居所”
是拥有公寓或拥有工作单位分房的证明。在河北省,申请当地户口的人不能住在租
来的房子里。两个地方都将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定义为或者有一份专业工作,
或者有一份收入高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的工作。在其他地区的户口改革中大都能
看到这一类的规定。(注释56)
数百万民工没有户口登记,也就无法获得任何社会服务。尽管国务院2003年的
规定中没有将居民的身份作为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中国新闻媒体报道说,只提出
申请的民工中,只有3%能够得到法律援助。地方政府通常都没有足够的财政资源将
政府服务扩大到民工。不过,尽管在中国西部,一些实验性的医疗项目,因为成本
问题将民工排除在外, 比较富裕的中国南方都市开始允许农村户口的人购买政府经
营的医疗保险计划,一些地方的政府还对民工给予一些补贴。(注释57)
国会和行政当局中国委员会说,“尽管中央政府不断努力推行改革,户口制度
将中国社会明确地划分为不同类别,并为地方政府和居民提供了一种能够有效识别
移民的手段,所以,户口制所带来的歧视还会继续存在下去。”中国的两千万民工
子女因此受到的伤害特别深重。一些案例说明,2003年政府发布的要求城市公
立学校招收民工子弟的规定,已经引起一些不良反应:(注释58)
“中央政府要求各地的学校允许民工子女入学,导致的变相增收学费。有时候,
在中央的压力下,地方创造出各种新形式的歧视。为了应付中央要求地方公立学校
吸收民工子女的规定,宁波市的镇政府开始实行‘隔离但是平等’的政策。地方政
府指定一所公立学校作为‘民工学校’,用临时教师顶替原来的正式教师,再将当
地政府的教育补贴转拨到本地学生的学校。”
其他的研究也对这一改革的效果提出疑问。《中国劳工通讯》在最近的一份报
告中说,“户口制是民工和他们的子女所面临的许多问题的根源,尽管最近这一制
度有所改变,但它对绝大多数的民工没有任何影响,它在居住权上的松动,充其量,
只是让大城市的、富裕的白领民工得益,而不是帮助大量的、从事非技术性手工劳
动的民工。”而且,面对其他国家的竞争,为了吸引外资,保持一种有利于投资者
的环境,中国政府为了自身这一巨大的利害关系,时常对雇主侵犯民工权利的现象
睁一支眼闭一只眼。亚历山大和陈佩华分析说:(注释59)
“户口制是否正在中国消亡?我们并不这样看。安全部长在2002年曾这样
解释说,‘户口制是我国行政管理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还要存在很长时
间……我们现在不会,在最近的将来也不会取消户口制。’”
对于户口制何去何从,专家的意见有很大的分歧,但几乎所有的人都同意,最
近的一些发展表明中国正处于不同因素影响之下的混乱时期。民工对他们的持续的

贫困、恶劣的工作条件和缺乏社会保障越来越不满意,他们开始尝试使用其他途径
保卫自己的权利。在劳工短缺的地区,企业为了吸引民工可能会改善他们的工作条
件。另外,一些使用高科技的公司为吸引大学生也会改善公司的工作环境。有些城
市存在大量的就业机会,需要大批的民工。
不过,户口制的未来还很不明朗。许多民工输出省正在发展自己的工业,许多
农民已经不像以前那样需要背井离乡,但这一因素本身还不足以结束对民工的歧视。
过去十年来形成的地方经济和政治精英们,其中一些人在当地的工厂中占有份额,
并从中得到收益,他们因此有很大的经济动力维持工人的低工资。而且,因为中央
对地方政府的权威是相当虚弱的,它在改善民工待遇方面的努力将继续受到阻力。
民工也很难克服城市居民数十年来的歧视和偏见。
中国政府自身在户口问题上根深蒂固的粗暴做法也还没有结束。2004年七
月,中国政府逮捕了正在上海进行户口制研究的美国学者王飞凌,并指控王飞凌刺
探和持有国家机密。王飞凌出生在中国,祖籍安徽,他是乔治亚理工学院的教授,
拥有北京大学的硕士学位和宾州大学的博士学位。王飞凌在被上海警方单独关押四
天之后,又被拘留了两个星期才获释,而且被禁止返回中国。王飞凌在获释时表示:
“我在上海的两个星期的噩梦不仅是为了指责我的学术工作,也是惩罚我不与上海
国安人员合作的态度,同时还是因为中国公安一贯的行为方式。”(注释60)
这一类事件的发生,表明户口制的改革还面临着重重障碍。美国国会和行政当
局中国委员会表示:“广州公安人员继续将居住证作为社会控制,尤其是民工控制
的不可缺少的手段,尽管中国人大正在考虑起草《保护农民权利法》,但有关类似
的法案的研究已经历时数年,仍然毫无进展。相反,中国领导人更喜欢通过行政法
令来解决民工的问题。正如一位中国批评家所说,‘(中央)的政策关怀不能完全
替代法律保护,保护农民的利益需要法律赋予他们相应的权利,而不是仅仅让农民
挥舞着“政策文件”从一个部门跑到另一个部门寻求保护。’除非中国政府确实能
够向民工提供法律保护,消除以户口制为代表的社会不公正,对民工的歧视还会继
续制造严重的社会问题。”(注释61)
中国的经济环境正在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在这个环境中腐败丛生,那些创造
出这些财富的普通人备受欺凌,而中国政府希望同时维持社会平静和政治控制,这
其实是很不现实的。以法律确保民工权利是建立长期稳定的一个必要条件。
注释
1: 见“《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调查报告”
[url]http://www.china.org.cn/chinese/zhuanti/241695.htm[/url]。
2: Charles J. Ogletree 和Rangita de Silva-de Alwis, “When Gender Differences Become a Trap:
The Impact of China’s Labor Law on Women,” Yale Journal of Law and Feminism, Vol. 14, No. 69 (2002);
Edward A. Gargan, “China’s Great Gender Divide: A Manufacturing Boom in the World’s Most Populous
Nation Has So Far Failed to Provide Women an Equal Share of Wages, Education and Political Power,”
New York Newsday, April 11, 2004, p. A1.
3:“‘打工妹’ 女民工,” China Labour E-Bulletin, No. 16, March 7, 2004。
[url]http://www.chinalabour.org.hk/iso/newsletter_details.adp?newsletter_id=106[/url]。

4:“中毒女工面临瘫痪”,赵新培,《北京青年报》, 2002年7月15日。
5:世界银行 World Bank, China Country Gender Review, East Asia Environment & Social
Development Unit, June 2002, pp. 14, 18。
[url]http://www.worldbank.org/wbi/labormarkets/events/china/readings/oct30/genderengl.pdf[/url]。
6: 同上, pp. 14, 16; 大洋网,“调查显示:女性就业面临新的性别歧视”。
[url]http://news.21cn.com/domestic/guoshi/2002-09-19/774102.html[/url]。
7:见Kathy Chen, “Workplace—A Nervous China Awaits Women of the World: China’s Women
Face Obstacles in Workplace,” 《华尔街日报》Wall Street Journal, August 28, 1995, p. B1;
[url]http://www.southcn.com/news/community/shzt/women/career1/200403070602.htm[/url] (in Chinese)。
8:同上。
9:[url]http://www.southcn.com/lady/zt/shengcun/zhi/200403021501.htm[/url] (中文);
[url]http://www.hxdsb.com/news/allnews/2003/04/04/n20030404120250.asp;[/url] 慕毅飞“女生招聘会告吹 凸显
《劳动法》的尴尬”,《中国青年报》,2002年12月16日。
10:世界银行,同上注释5,p. 15。
11:《中国劳工通讯》, “Lay-Offs Hit Women Workers Hardest,” Issue 37, July-August 1997; 陈
端计:《中国经济转型中的城镇贫困问题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 1999; 蔡昉, 编辑, 、《2002年人口
与劳动问题报告--城乡就业问题与对策》,(社科文献出版社,2002年); “妇女:二等工人”, “Women:
Second Class Workers,” 《中国劳工通讯(电子报)》, No. 16, 2004年3月7日。
[url]http://www.china-labour.org.hk/iso/newsletter_details.adp?newsletter_id=106#2[/url]
12:Elisabeth Rosenthal, “In China, 35+ and Female = Unemployable,” 《纽约时报》New York Times,
October 13, 1998, p. A1.
13:无名, “Does the Retirement Age Discriminate Against Women?” Beijing Review, Vol. 46, No. 39,
September 25, 2003, p. 45.
14:Zhang Lu, “Discussion on Retirement Age and Women’s Rights,” 《中国妇女运动》,2002年
5月。
15:《羊城晚报》, 2003年11月23日。
16:“妇女:二等工人”,“Women: Second Class Workers,” 注释11; 孟欣, “Gender Occupational
Segregation and Its Impact on the Gender Wage Differential Among Rural-Urban Migrants: A Chinese
Case Study,” Applied Economics, Vol. 30, No. 6, June 1998, p. 741.
17:《中国妇女》2003年3月31日。
18:[url]http://www.women.org.cn/1304/1.html[/url] (中文)。
19:[url]http://www.southcn.com/lady/zt/shengcun/zhi/200403060019.htm[/url] (中文)。2004年发表,采访和
采访中谈到的事件发生时间不祥。
20:“Women: Second Class Workers,” 注释11。
21:同上。
22:[url]http://www.women.org.cn/womenorg/weiquan/weiquanshijiao/shijiao/2002/05-14-02.htm.[/url]
23:苏敏:“全国总工会调查显示:现行法规难保女职工劳动权益”,《中国青年报》,2004年2
月27日; “Selection of News Articles on Women,” China Labour E-Bulletin, Issue No.16, March 7, 2004;
[url]http://www.southcn.com/lady/zt/shengcun/zhi/200403060019.htm[/url] (in Chinese)。
24:[url]http://www.southcn.com/lady/zt/shengcun/zhi/200403060019.htm;[/url] 《南方都市报》2002年8月

24日。
25:Ted C. Fishman, “The Chinese Century,” New York Times Magazine, July 4, 2004, p. 24。
26: Philip P. Pan, “Chinese Mines Exploit Workers’ Desperation,”Washington Post, September 9,
2001, p. A1。
27:For information on China’s one-child policy, see Susan Greenhalgh, “Science, Modernity, and the
Making of China's One-Child Policy,” Population and Development Review, Vol. 29, No. 2, June 2003, pp.
163-196。
28:“民工的悲剧” “Migrant Worker Tragedy,” 《广州日报》2003年1月26日。
29:《中国日报》China Daily, “Sun Zhigang’s Brutal Killers Sentenced,” October 6, 2003. Available
at [url]http://www.chinadaily.com.cn/en/doc/2003-06/10/content_168514.htm;[/url] 《南方都市报》“一大学毕业生
因无暂住证被收容并遭毒打致死”,2003年4月25日,
[url]http://news.sina.com.cn/s/2003-04-25/09501015845.shtml.[/url]。For a chronology of the case in English, see
Human Rights Watch, “Censorship in China: Southern Metropolis Daily Article on the Case of Sun
Zhigang,” at [url]http://www.hrw.org/campaigns/china/beijing08/sun.htm.[/url]
30: “盲流”通常也被称为“三无人员”,指没有个人身份证、没有暂住证和没有工作许可。
31:给予中国正常贸易关系之后,国会在2000年10月设立了“国会与行政当局中国委员会”,
专门负责监督中国的人权(包括工人权利)和法治发展,每年向总统和国会提交年度报告。这一委
员会由九名参议员,九名众议员,和五名总统任命的高级政府官员组成。Congressional-Executive
Commission on China, Annual Report 2004, p. 62。
[url]http://www.cecc.gov/pages/annualRpt/annualRpt04/CECCannRpt2004.pdf[/url]。
32:同上,p. 64。
33:在大城市和出口开发区的“当地平均生活支出”的水平在每个月250元和350元人民币之间
(30-42美元)。靠近香港的深圳水平最高,北京居中,大约每月300元(36美元)。官方公布的这
些地区的最低工资在450元到635元人民币之间(54-76.5美元)。深圳的最低工资是每月465元到600
元,北京是每月545元(66美元)。按照官方的规定,特区内是610元,特区外是480元。深圳政府今
年五月宣布将今年的最低工资表准提高百分之八。2004年,深圳白领的年收入是3400美元。与民工
的工资形成反差,珠江三角洲地区的白领的月收入平均是2400元(312美元),四倍于在工厂打工的
民工的工资。《金融时报》Alexandra Harney, “China’s Answer to Los Angeles,” Financial Times, June 5,
2004, p. 19。
34:Steven Frost, Labour Standards in China: The Business and Investment Challenge, Association
for Sustainable and Responsible Investment in Asia, December 2002, pp. 27-28.
35:Hilary Murdoch and Daniella Gould,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 China: Mapping the
Environment, Global Alliance for Workers and Communities/Impact Limited, April 2004, p. 17.
[url]http://www.theglobalalliance.org/documents/ChinaReport-web.pdf[/url]。
36:同上, p. 18。
37:同上; Peter Alexander and Anita Chan, “Does China Have an Apartheid Pass System?” Journal
of Ethnic and Migration Studies, Vol. 30, No. 4, July 1, 2004, p. 609.
38:Severe Atypical Respiratory Syndrome (SARS) and Workers in China: A Preliminary Analysis,
Solidarity Center, July 2004, p. 27。
39:同上, p. 30。
40:Philip P. Pan, “When Workers Organize, China’s Party-Run Unions Resist,” Washington Post,
October 15, 2002, p. A11。

41:郭悦,中国劳工现状及由此引起的社会问题: 民营企业劳动关系调查随笔,中国劳动科学
研究所调查组案例研究,2004年2月14日。at [url]www.dajun.com.cn[/url] (中文)。
42:《中国劳工通讯》,“浙江180万工人没有劳动合同”,2003年9月6日。
[url]http://www.china-labour.org.hk/iso/article.adp?article_id=4937&category_name=Labour%20Laws[/url]。
43:同上。
44:《信息时报》,2002年4月4日。
45:Philip P. Pan, “Worked Till They Drop,”Washington Post, May 13, 2002, p. A1。
46:Congressional-Executive Commission on China, note 31 above, p. 64。
47:《中国劳工通讯》, “Education in China: A Short Introduction,” November 24, 2003。
48:“公平对待农民工”, “Equal Treatment for Rural Migrant Workers,” China Daily, August 14,
2002, cited in the government-run “From China, About China” web site at
[url]http://service.china.org.cn/link/wdbank/Show_Text?info_id=2725&p_qry=china%20and%20daily[/url]。
49:“关于民工短缺的调查报告”和“关于技术工人短缺的调查报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9月。
50:James Kynge, “Pearl Delta Loses Allure for Workers,” Financial Times, September 9, 2004,
Asia-Pacific, p. 9; Peter S. Goodman, “In China’s Cities, A Turn From Factories,” Washington Post,
September 27, 2004, p. A1。
51:同上。
52:同上。
53:同上。
54:Tim Luard, “China’s Poor Being Left Behind,” BBC News,
[url]http://news.bbc.co.uk/go/pr/fr/-/2/hi/asia-pacific/3736696.stm.[/url], October 13, 2004, p. 2.
55:Congressional-Executive Commission on China, note 31 above, p. 64。
56:同上。
57:同上。
58:同上。
59:《中国劳工通讯》, “Education in China: A Short Introduction,” 注释47; Alexander and Chan, 注
释37。
60:Shelia M. Poole, “Tech Prof Contests China’s Spy Charges,” Atlanta Journal-Constitution,
August 19, 2004, p. 3A。
61:Congressional-Executive Commission on China, 注释31, p. 65。

第四章
童工
中国已经承认国际劳工组织的第138号公约《就业最低年龄公约》和182
号公约《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中国也已尽管承认联合国的《儿童权利公
约》。
国际劳工组织第138号公约对于年轻人能够开始从事工作的年龄设立了各种
标准。16岁是从事全日工的最低年龄(而在工业部门或其它可能造成身心危害的
部门工作,最低年龄是18岁),公约还详细定义了对临时工和在对发展中国家的
一些例外。第182号公约规定“最恶劣形式”的童工是管制性的或者其他强制性
的劳役,如卖淫或贩毒,以及那些“其性质或其工作环境可能有害儿童的健康、安
全或道德的工作。”
中国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和2002年制定的《严禁使用童工的通知》
禁止雇用16岁以下的童工,以及禁止雇用16岁到18岁之间的年轻人从事有害
工种的工作。法规规定,对于非法使用童工的单位实行行政处罚,罚款和吊销营业
执照。
2002年的规定对于违反童工法制定了更详细的民事处罚和刑事惩罚。劳动
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个月向违规的单位或个人处以5000人民币
(650美元)的罚款。对于用人单位没有核查和妥善保管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
核查材料的,可以处罚一万元人民币(1300美元)。某些严重违规造成童工死
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的行政法规要求雇主承担责任保证不使用16岁以下的童工。(注释1)
此外,还要求雇主妥善保管人事记录。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法使用童工的,均
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商部,和公安部共同负责执行这
一有关禁止童工的法规。总而言之,中国的童工法符合联合国和国际劳工组织的标
准。问题是,在任何一个国家,要知道他们是否真的达到了国际标准,任何分析都
必须考察法律和实践之间的关系和执法的有效性。
倒退
大多数分析家都同意,在革命前的中国,童工是极其普遍的现象,社会主义中
国的政府大大减少了中国的童工。中国政府坚持认为,中国不存在大规模童工的问
题,绝大部分孩子是在家长的要求下做工增加家庭收入,这一情况在贫困的农村地
区更是如此。虽然没有可靠的数据支持,但是省和地方的政府执法不严也是普遍的
问题。(注释2)
中国的专制政治文化使得难以对童工问题进行调查。正如《中国劳工通讯》所

指出的,童工现象“一直没有被彻底消除,而且有越来越严重的趋势,”由于无法
得到政府对这类案例的报告,中国的统计数字一向缺少透明性,所以外界很难了解
童工问题的严重性和童工的具体情况。”有一项研究认为,大量成年民工的存在,
尤其是他们经常愿意接受低薪和长时间劳动的工作,降低了童工的对雇主的吸引力。
(注释3)
一些评论家认为,许多12岁至15岁之间的童工,是在随同他们的父母迁徙到广
东和南方沿海地区之后,开始使用假身份证明在经济特区打工的。一项调查发现,
“很难得到在出口工厂工作的童工的数字,因为工人和老板双方都在极力掩饰他们
的真实年龄。”一家香港的报纸报道说,“中国劳动部的官员不仅不承认缺乏有关
童工问题的信息,反而坚持认为中国政府没有这方面的数字,是因为中国不存在童
工问题。”(注释4)
即使没有官方的统计数据,从各种渠道传出的大量报道已经足以证明童工问题
在中国严重程度。一份中国的报纸报道说,童工经常出现在家庭企业中,孩子,特
别是女孩子必须从事繁重的劳动。因为这样的童工是在为他们的成年亲属工作,所
以没有工薪。饭店和理发店一类的生意绝大部分是家庭或某一家庭成员的企业,通
常只雇用自己的亲属。2002年十二月20日的《人民日报》的一篇报道提到,一个15
岁的女孩在她的姑姑的理发店里做全工,每月挣200元人民币(26美元)。(注释5)
2003年一月八日的《工人日报》刊登的一篇调查透露,在私人企业中工作的13
岁至15岁之间的童工,主要集中在服务业。在昆明,记者访问了二十家工厂,发现
了十二名16岁以下的工人。记者向两个分别为15岁和16岁的女孩子。询问她们的工
资情况,她们说除了食宿,每个月的工资只有350元人民币(45美元)。(注释6)
孩子经常是在受虐待的情况下工作。同许多其它报纸报道的情形一样,《生活日报》
2004年四月七日的一篇报告揭露,许多父母将自己的孩子――有些才只有9岁――以
每月300人民币(39美元)的代价“出租”给花店。孩子们每天必须卖14个小时的花。
他们有严格的销售定额,如果没有完成定额,雇主就会对他们进行体罚。(注释7)
制造业部门同样存在童工。为中央电视台的一个有关江西省童工的节目进行研
究的人员不仅发现了不同行业中的数百名童工,还有专门介绍童工工作的中介集团。
一些报道指,中国东南地区的浙江和福建两省有大量的外国投资,同时也有大量的
童工,许多人还只有十三、四岁。2003年,福建省当局在发现了在沿海地区的工厂
中有几百名童工工作的情况之后,发布了新的童工禁令。(注释8)
很多孩子是通过伪造、借用或偷盗身份证,隐瞒自己的年龄而得到工作的。很
多的雇主为了完成工期也随时准备违反法律。广东省南海市劳动局在检查假身份证
打工的问题时发现,百分之八十的雇主认为他们的工作就是保证生产,只要不耽误
工期,假身份证不是他们关心的问题。一位雇主对《工人日报》的记者说,“成人
工每做一件产品,我要付一美元,而童工只要付70美分。孩子的食宿还更便宜。”
(注释9)
尽管没有系统的和完整的分析,服装、鞋类和玩具制造业显然是使用大量童工
的行业。各种事实,即使是传闻,也是令人担忧的。一条新闻是这样描述东莞一家
出口加工厂内的童工的情况的:(注释10)

“在大家欢庆春节的时候,蔡杰(音译)那天至少工作了十四个小时,她和其
他一些十几岁的女孩子们一起,被关在一间小房间内,为要出口到美国的运动鞋粘
鞋底。
“这个一年前就辍学开始在工厂打工的、13岁的女孩子说,‘过节的时候他们
总是让我们做更多的活,现在是一年的旺季,经理才不在乎呢。’
“蔡杰每小时大约挣20美分的工资,她说,工时很长,满屋子的化学剂的味道
将一些工人薰得昏倒。
“她说,‘就是因为这些化学品,很多女孩得病。到她们病得不能工作了,老
板就把她们送回家,一分钱也不给。去年,这里还着了一场大火,好几个工人送了
命。’
“很多童工都是外省人,她们生活在一种自己很难离开工厂和宿舍区外出的环
境里”
“一位不愿意说自己的姓名的、来自安徽省的15岁的女工说,她在市郊的一家
大工厂里工作,组装玛特尔牌的芭比娃娃,每天的工资相当于3美元。
“她说:‘我们住在工厂的非常破旧的宿舍里,经理们都很残忍,告诉我们如
果不努力工作就永远别想在见到我们的家人。我实在不喜欢这样。’”
在不透露姓名的条件下,广东深圳劳动局的一名官员在2002年对一名美国记者
说:工厂愿意使用童工,是因为童工的工资更低,工作比有经验的成年人工作更卖
力,成年人还有可能抱怨工资太低。他说:“当政府官员或外资企业的总经理来工
厂检查工作的时候,主管们一般都会事先得到情报,然后将年龄不足的工人送回家。
对他们来说,这是一种游戏,上级来检查工作,他们会把厂里一切都布置得规规矩
矩的。但检查的人一走,一切就又恢复原样。(注释11)”
教育和童工
中国的人均教育经费水平几乎是排在世界的最后一名。虽然宪法规定了九年义
务教育,理论上应该是免费的,但政府对地方学校的补贴却在下降。2003年九月,
负责起草联合国有关教育权利报告的官员访问中国,报告说中国政府未能向许多民
工的子女提供教育。这位联合国官员说:最近出现的公立教育在收费方面的私营化,
迫使家长支付学校教育一半的成本,每个学期的收费通常高达家长一个月的收入,
还要再加上书本,校服等等其他开销。收费的上涨使得很多孩子失去受教育的机会。
(注释12)
中国专家一致认为,童工在农村地区如此普遍的主要原因就是没有钱受教育。
中央有时强制要求地方政府在预算中保持一定的教育支出,地方政府为了补足财政
收入的不足,就向农民增税。最近,中央下令各省停止这一类的税费,但地方政府
又找到新的途径从农民身上敛钱,比如,通过公路收费和圈占土地。此外,一些地
方的服务公司(比如水厂),主管人员与在地方政府内工作的亲友勾结,关停供水
等等,逼迫农民向这家特定的公司买水或其他服务。

在有些情况下,地方政府的惯例就是向家长收取学费。尽管具体的做法因地而
异,但结果都是压低农民的家庭收入,迫使许多贫困家庭(特别是民工)的孩子无
法上学。一个学生因为无法支付80美元的报考费而自杀,造成了很大影响。(注释
13)
2003年十一月,国务院国家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7817名民工子弟所作一项调
查发现,9.3%的孩子或者辍学,或者从来没有进过学校,在12岁至14岁的孩子中,
60%被非法雇用打工。(注释14)在很多地区,民工的子女甚至不能合法地进入当
地公立学校念书。一些民工只得为孩子建立自己的私立学校。
教育经费的微薄还导致拖欠教师的工资。教师于是直接向学生的家长收费,使
得家长的负担更加沉重。拖欠教师工资也迫使教师向城市转移。当教师连续数月拿
不到工资,经济上的压力就会促使他们到城里寻找待遇较好的工厂工作。
芳林惨案
为了给学校筹款或为老师增加收入,中国的学生经常在学校从事手工劳动,联
合国负责起草特别报告的官员建议中国立即禁止这类活动。(注释15)2001年三月,
江西省芳林村小学内的三年级学生在制作花炮时发生大爆炸,几十名学生死亡。美
国在2003年的烟花销售额达一亿六千万美元,美国进口烟花中的95%以上来自中国。
(注释16)芳林村所在的地区正是中国烟花制作的中心。
地方政府的政策鼓励学校以工代学。为了削减教育经费,政府促使学校从事经
营活动,自筹办学资金。政府同时还给予学校工厂免税待遇,刺激当地工厂将生产
转移到学校。在芳林,当地的烟花制造厂向教师付钱,要学生安装大型花炮的引信
和导火线。学生尽管并不挣一分钱,但却必须完成一定的定额才能放学回家。家长
曾经为此向当地政府告状,但没有得到任何回复。
这次导致四十多人丧生(几乎全部是孩子)的大爆炸,激起了公众的愤怒,政
府也发出致歉的声明和实行改革的承诺。2002年,新的童工条例包括了更严格的规
则和更严厉的惩罚。但是,虽然学校不再从事烟花生产,但孩子们并没有停止在烟
花工厂,或者是开全国各地的其他工厂的工作。芳林爆炸惨案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
它只是众多事件中死亡人数最高的一个。1999年,安徽省三石普锦(音译)乡一家
烟花工厂爆炸,14人死亡,死者中11人是八至十三岁的童工。爆炸发生的二楼未经
许可而被用作生产烟花的车间。(注释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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