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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船歌 发表于 2010-3-7 16:21

求解答:韦伯“效用”和“处分权”概念的疑问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韦伯作品集IV经济行动与社会团体,第10页

所谓“效用”应指一个或多个经济行动者视之为可获致当前或未来处分权的具体机会。此(真实或想象)机会个别地成为关切的对象,乃因处分权可被估算为经济行动者用来完成他(或他们)的经济目的所需的手段。

一直被“处分权”和“具体机会”这两个概念困扰,处分权在这里意味什么?“具体机会”为什么说是“具体”的“机会”

希望各位同学、老师能帮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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